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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违规违纪制度

中公教育 2013-03-08 16:04:39

1、公务员录用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有什么依据?

2009年11月9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部长令,公布了《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报考者、录用工作人员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及相关环节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据本办法进行认定与处理。

2、报考者有哪些情形的,会受到取消本次考试资格且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报考者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会受到取消本次考试资格且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一是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二是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三是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3、事后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甚至已经被录用为公务员的。如何进行处理?

事后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包括已经被录用为公务员的,也要进行认定与处理。在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录用并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任职定级后查明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分。

4、对于考生的违纪违规行为是否有法律救济渠道?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为报考者提供了专门的法律救济渠道,规定:报考者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理的机关(机构)进行陈述和申辩。取消录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5、违纪违规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能够进行申诉吗?

报考者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理的机关 (机构)进行陈述和申辩。报考者在试用期间查明违纪违规行为并受到取消录用处理的,可以依照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录用工作人员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考试机构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参加某省公务员录用考试时受到了违纪违规处理,还能参加其他公务员录用考试吗?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即时汇总形成全国统一的违纪违规信息库,并共享给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因此,报考者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受到5年或终身不得报考处理并且尚在处分期的,不能参加申央和其他省的公务员录用考试。

7、有考生受到了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6年后他能报考公务员吗?对于录用为公务员会有不良影响吗?

报考者受到了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6年后他能报考公务员。但是,根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务员录用报考者诚信档案库,档案库中会如实记录考生曾经违纪违规的行为及受到的处理。也就是说,这位考生受到了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6年后他报考公务员时,他所报考的单位能够看到这位考生曾经在6年前受到处理的记录。

8、什么是公务员录用报考者诚信档案库?

公务员录用报考者诚信档案库包括两种性质的信息库,一是适用于《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受到违纪违规处理的报考者信息;二是报考者其他不诚信的行为,比如已进人面试人员名单,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告知用人单位,临时不来参加考试的人员,就纳入这一部分信息库。两部分信息库构成公务员录用报考者诚信档案库。

9、用人单位会知道报考者的不诚信行为吗?

会知道。

10、报考人员违纪违规的,怎么处理?

报考人员应当遵守招考工作的有关要求,服从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务员考试机构和招录机关的安排。对违反规定的,执行《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按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取消录用资格等处理,并记入本人诚信档案。除因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符合条件的人选放弃体检、考察、拟录用公示的,2年内(即2013年至2014年)不得报考我市公务员。试用期内主动申请放弃和考核不合格等取消录用资格的,3年内(即2013年至2015年)不得报考我市公务员。报考人员被录用为公务员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录用资格,5年内(即2013年至2017年)不得报考我市公务员。违纪情节严重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公务员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学校)通报,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1、这次招考对违纪违规的招录机关和工作人员如何处理?

这次招考中,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考风考纪建设,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对违反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给考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招录机关,要给予通报批评;影响特别恶劣的,给予停考1年的处理。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工作人员资格、调离考录工作岗位或给予党纪政纪处理,违法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2、这次公务员招考在加强监督方面有哪些举措?

为了充分体现“阳光招考”的要求,全面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招考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除确需严格保密的事项外,凡是能够公开、应该公开的政策规定、具体要求、工作流程、相关数据等情况,都将及时通过报名网站或相关媒体公之于众。同时,还将通过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招考工作监督小组直接监督,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监督,新闻媒体主动监督,报考人员代表和家长代表重点监督等形式,构建起全方位、立体化的监督网络,全面落实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报考人员对考试录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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