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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党建网 2009-01-21 16:53:47

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组通字〔2009〕1号

各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

现将《河北省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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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

河北省财政厅

2009年1月21日

河北省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管理,根据中组部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通字〔2008〕39号)、省委组织部等5部门《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冀办发〔2008〕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省委组织部负责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宏观管理和工作指导。市、县(含市、区,下同)党委、政府对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负有领导责任。

第二条  县、乡党委合理安排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任务分工,确保他们到村工作有职可履、有事可做、有章可循、有责可究。

第三条  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是共青团员的,可安排兼任村团组织书记、副书记职务。经过一段时间的实际工作锻炼、被大多数党员群众认可的,可通过推荐参加选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等职务。依据《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也可竞选村委会主任或村委会成员。

第二章  教育培训

第四条  省、市、县把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培训列入农村干部“素质工程”总体规划。省、市委组织部每年举办一期培训示范班。市委组织部进行岗前集中培训。县委组织部每半年集中培训一次。

第五条  注重开展创业培训,引导和支持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在农村创业。涉农部门、科普部门、高等院校发挥资源优势,积极为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教育培训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第六条  建立乡村干部与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结对帮带制度,加强对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传帮带,增进与他们的联系、沟通和交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引导他们尽快熟悉环境、努力工作、充分发挥作用。

第七条  积极为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村提供交流平台。通过召开座谈会、集中参观考察、组织联谊活动等方式,组织他们沟通交流工作经验、心得体会。

第三章    管理服务

第八条  县级组织人事部门是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管理主体,必须认真负责,抓好各项管理和服务措施的落实。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对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县级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免费代理人事档案。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所在村。

第十条  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原则上吃住在村。村“两委”积极配合乡镇党委、政府,切实为他们提供工作支持和生活服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  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在村工作期限为3年。工作期满后,经组织考核合格、本人自愿的,可继续聘任。不再续聘的,引导和鼓励其自主就业、创业。


第十二条  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接通知后一个月不到岗、不能胜任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年度考核不称职、给国家或所在乡村利益造成损失、患重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继续工作。

第十三条  县委组织部和乡镇党委对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进行重点培养。建立和执行严格的目标管理、工作日志、考勤、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对在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符合党员条件的及时吸收入党。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聘用期间,乡镇以上机关及其他单位均不得借调使用。

第四章  考核奖励

第十四条  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考核工作。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在每年年底进行。在个人述职、党员群众民主测评、座谈了解的基础上,确定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5%。

第十五条  考核和评优结果记入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作为奖励、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考核情况报县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建立和制定符合实际的奖惩制度,对优秀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符合《河北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的,可按规定程序选拔到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

第五章  激励保障

第十七条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工作补贴比照当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总和确定。当地乡(镇)发放津贴的,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补贴、津贴由县级财政部门以工资卡或存折形式按月足额发放。到省内28个艰苦边远县工作的,按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由县级财政部门按月发放。

(2)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保险分为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两部分。养老保险走社会保险渠道,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走商业保险渠道。养老社会保险,保费金额可比照当地事业单位人员相应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计算;单位缴纳的部分由县级财政部门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县级财政部门从个人补贴中代扣代缴。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由组织部门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招标选定合适的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项目和保费金额;参加商业保险的费用,由县级财政部门缴纳。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办理住房公积金等。

(3)按人均2000元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主要用于报销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首次到任的交通费用和代为购置到村任职必备的工作、生活用品。

(4)中央部委所属高校到艰苦边远地区任职毕业生的助学贷款,由中央财政代偿。本省省属院校和外省(市、自治区)高校到艰苦边远地区任职毕业生的助学贷款,由省财政代为偿还。市属院校到艰苦边远地区任职毕业生的助学贷款,由接收市财政代为偿还。享受代偿政策对象必须到村任职期满且连续3年考核为称职以上。

(5)在村任职2年以上,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招考时,所享受的具体优惠政策在有关招考政策中予以明确。在村任职2年以上,报考省内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笔试成绩中加5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在村任职2年以上,具备“选调生”条件和资格的,经组织推荐,可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

(6)在村任职期满3年,工作表现良好、考核合格的,报考硕士研究生时,实行初试总分加10分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优惠政策。

(7)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工作时间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8)到艰苦边远地区农村任职的,户口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现户籍所在地是指应届高校毕业生院校所在地或往届毕业生现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省委组织部统一选聘的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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