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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江苏省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考核办法(试行)

江苏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网 2009-05-28 14:12:38

苏组通〔2009〕41号

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各市、县(市、区)人事局,各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江苏省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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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共 江 苏 省 委 组 织  部

江   苏   省   人   事   厅

江苏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9年5月27日

江苏省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以下称大学生“村官”)任职期间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大学生“村官”考核工作,根据《关于建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组通字[2009]21号)和《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苏组通[2008]4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选聘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选聘大学生“村官”的考核。各市选聘大学生“村官”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大学生“村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  对大学生“村官”的考核,以大学生“村官”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要求,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着重了解大学生“村官”的思想政治素质,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以及品德和作风等,注重考核工作实绩。

第五条  大学生“村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大学生“村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任务情况以及在岗工作表现情况,可以采取查阅被考核对象工作日志、专项工作检查、总结、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乡(镇、街道)党(工)委负责同志予以审核评价。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聘期考核以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为基础,一般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完成。大学生“村官”一次聘用期限为三年。

第六条 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适应农村基层工作的能力强;

 (三)坚持在村(社区)工作,工作责任心强,作风踏实,吃苦耐劳,甘于奉献,与农民群众打成一片;

(四)利用所学专长,立足农村农业实际干事创业,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工作业绩突出;

(五)组织纪律观念强,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适应农村基层工作的能力较强;

(三)基本在村(社区)工作,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取得一定工作业绩;

(五)组织纪律观念较强,廉洁自律。

 第九条 大学生“村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一)有一定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基本适应农村基层工作;

(三)在村(社区)工作时间在三分之二以上,有一定的工作责任心;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没有出现较大失误;

(五)有一定的组织纪律观念,没有不廉洁现象。

第十条 大学生“村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农村基层工作要求;

(三)基本不在村(社区)工作,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组织纪律观念差,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一条 大学生“村官”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县(市、区)参加考核的大学生“村官”总人数的15%以内。乡(镇、街道)大学生“村官”人数较少的,优秀等次人数由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在不突破全县(市、区)优秀等次人数比例的情况下统筹确定。大学生“村官”受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及组织人事部门表彰人数较多的,在事先报经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优秀等次人数的比例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20%。

第三章 考核程序与方法

第十二条 大学生“村官”考核工作由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乡(镇、街道)党(工)委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平时考核采取以下方法进行:

(一)乡(镇、街道)党(工)委结合实际,明确大学生“村官”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建立大学生“村官”考核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同步收集大学生“村官”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二)大学生“村官”对所开展工作定期记录和总结,记录和总结要真实、具体、量化。并按季填写《大学生“村官”工作业绩登记表》(见附表一),内容包括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创业情况和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等方面情况,由乡(镇、街道)党(工)委负责同志签署审核评价意见后,存入个人考核档案。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大学生“村官”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如实填写《大学生“村官”年度考核登记表》(见附表二)。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在一定范围内对考核对象进行民主测评,并将测评结果记入考核表。

(三)进行个别谈话,谈话范围为: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大学生“村官”、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党员、干部和群众代表。

(四)深入大学生“村官”工作生活场所现场了解,走访农户等。

 (五)考核组根据平时考核、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实地走访等情况和个人年度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六)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大学生“村官”在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政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

(七)乡(镇、街道)党(工)委根据考核组意见、民主测评情况和优秀等次名额,确定考核等次。

(八)乡(镇、街道)党(工)委主要领导或负责考核部门领导采取谈心谈话的方式,向大学生“村官”进行反馈。反馈结束后,由考核对象在《大学生“村官”年度考核登记表》上填写意见并签字。

(九)大学生“村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不服,可以向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申请复核和申诉。

 (十)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乡(镇、街道)将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和《考核结果备案表》(见附表四)报送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同时将《大学生“村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聘期考核按照个人总结、公开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程序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确定每个大学生“村官”的考核等次。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工作结束后,各市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对考核工作进行总结,并将考核工作总结和《考核结果备案表》,报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七条 大学生“村官”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的结果,作为大学生“村官”续聘、奖惩、选拔干部、招录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考研究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等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大学生“村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对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并给予一次性奖金的奖励,在定向招录公务员考试和各类事业单位有空缺岗位需补充人员的,可享受优先录用政策。

 (二)大学生“村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本年度不晋升薪级工资;村(社区)“两委”换届时,不得推荐作为“两委”委员候选人。

(三)大学生“村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解聘,引导其另行择业。

第十九条 聘期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大学生“村官”聘期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可以参加定向招录公务员考试;县(市、区)、乡(镇、街道)各类事业单位有空缺岗位需补充人员的优先聘用;本人自愿的,可续签合同,继续在村(社区)任职;对于不再留村工作或不参加公务员招考的,帮助和支持其另行择业,择业前可免费参加一期职业培训;在3年内报考省内高校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或选择一门单科加5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助学贷款代偿或学费返还等政策;引导国有企业、非公企业在招聘员工时优先录用。

 其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经组织考察符合条件的,优先选拔进入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在定向招录公务员考试和各类事业单位有空缺岗位需补充人员的,可享受优先录用政策。

(二)大学生“村官”聘期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不再续签聘用合同,引导其另行择业。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大学生“村官”试用期考核参照年度考核程序进行,作为正式聘用的依据,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签订正式合同。

第二十一条 新聘用的大学生“村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

第二十二条 经组织选派参加学习、培训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大学生“村官”,根据学习、培训以及在村工作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非经组织选派,但经组织同意离职学习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三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大学生“村官”,不进行年度考核;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三个月,不超过半年的大学生“村官”,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四条 大学生“村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五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大学生“村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第二六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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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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