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大学生村官专业知识模拟试题(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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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材料:
2005年7月,杨某与甘州区某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一份,由杨某承包耕地14.9亩,村委会给杨某发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10年初,杨某之父与被告王某某在社长处,将杨某承包经营的耕地14.9亩中,位属于龙王庙地4.6亩(实有面积7亩转由王某某耕种,双方在2010年土地变更情况表上盖章,确认双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事实。村社随后将包括该社其他人员进地、退地情况的土地变更情况表上报村委会。村委会对杨某的耕地流转给王某某的情况同意,并在耕种经营期间向王某某收取了因该土地而产生的所有费用。2012年,杨某要求王某某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诉讼至法院。请问,杨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为什么?
答案解析见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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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杨某的诉求不能得到法律支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题目中发生争议引起诉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当时由杨某流转给王某某是经双方同意,并到所属社的社长处,在土地变更情况表上盖章确认。所属社将杨某的4.6亩耕地转由王某某耕种的土地变更情况表上报村委会后,村委会依照该土地变更情况表的情况向王某某收取了2003年以后因该土地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双方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所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法律要件。杨某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后,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因此,杨某要求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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