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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考主观题民诉法重要考点及答题要点

中公法考 2021-02-20 16:39:34
 解题方法 

第 1 步:先浏览问题,确定哪些问题属于民事诉讼法题目,哪些属于民法、商法题目。

第 2 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案情性质,一般一个问题对应某一段内容。根据案情性质不同,解决纠纷的方式也不同。最常考的财产纠纷,可以通过仲裁或   诉讼解决。人身关系纠纷的解决方式不包括仲裁。劳动纠纷则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对  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诉讼。

第 3 步:根据问题寻找案件关键词,包括管辖法院、当事人,确定当事人,一定要明确谁是债权人,谁是债务人。

有几点应注意:

1。不要被案情长度和问题数量吓到。案情越长,问题越多,反而可得分点越多。

2.确定题目数量,比如题目中问“再审法院应当按照什么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再审法院对李某增加的再审请求,应当如何处理?简要说明理由。”。注意,这是四问, 并非三问,在答题时,应分别回答“再审程序”、“理由”、“再审对增加请求的处理”、   “理由”。先回答结论,再回答理由。

3.根据问题内容区分答题方式,如果问题为“评价XX  行为/程序/裁判”,则应从正反两方面全面评价,即“XX 行为/程序正确”、“XX 行为/程序错误”;如果问题为“XX 行为/ 程序/裁判有何问题”,则仅陈述问题即可。

4.写依据时,如果不清楚哪个法条的规定,仅写“根据法律规定”或“根据相关规定”  等也可。

 案例及考点 

一、仲裁与诉讼的关系

住所在M 省甲县的旭日公司与住所在N 省乙县的世新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为 M 省丙县,并约定如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在北京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履行过程中,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发生争议,世    新公司拟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本案应由哪一部门管辖?简述理由。

答:本案应由 M 省丙县法院管辖。

理由:根据规定,当事人仅约定仲裁规则而未约定仲裁委员会的,视为未约定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无效。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北京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且北京有两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仲裁协议无效,    应由法院主管。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中,工程地为 M 省丙县,故应由 M 省丙县法院管辖。

【相关考点】

先确定主管问题,如果为劳动争议,则必须先仲裁,后诉讼;如果为一般财产案件,    仲裁协议有效时,只能仲裁,不能诉讼;如果为身份关系案件,则只能诉讼,不能仲裁。

二、管辖法院的选择

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的李某,乘坐大巴至江门市蓬江区,司机方师傅驾驶车辆行驶到江门市江海区路段时,一辆小轿车从右侧花基缺口驶出,并由右向左变更车道。方师傅驾驶的大客车在避让小轿车的过程中失控,大客车尾部与小轿车尾部发生碰撞后双方车辆翻车。李某受伤。事后,交警部门认定轿车驾驶人程某承担 70%的责任,而大客车右后轮胎磨损超出了使用极限,方师傅需承担 30%责任。已知长途大巴归属方中山市富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轿车驾驶员为程某,该车归白某所有。本案中,    李某可向哪些法院起诉?

答:本案存在责任竞合,管辖法院的确定因原告的主张而不同。

原告主张侵权纠纷时,应由侵权行为地——江海区法院、被告住所地——富华汽车    运输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程某所在地法院管辖。

原告主张运输合同违约时,应由运输始发地——宝安区法院、运输目的地——蓬江    区法院、被告住所地——富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相关考点】

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    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考生答题时应注意是否存在责任竞合。

三、撤销权诉讼当事人地位

2000 年 4 月 18 日,通宇公司与金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金源公司未支

付工程款,通宇诉至仲裁。丹东仲裁委员会作出丹仲裁字(2006)第 80 号裁决书,裁

决金源公司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 10 日内给付通宇公司款项共计人民币 16846516 元。

2002 年 1 月 31 日,金源公司与丹东客来多公司签订《关于商业用房转让协议》,

约定将金源公司所有的位于丹东市振兴区五经街 51 号的 1-2 层商业用房转让给丹东客

来多公司,建筑面积 8417.2 平方米,双方协商价格为每平方米 2000 元,合计 16834400

元。2002 年 2 月 5 日,丹东客来多公司取得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2002 年 2 月

22 日,丹东信达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处房屋进行市场价格评估,结论为每平

方米 5200 元。由于金源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宇公司于 2006 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金源公司与丹东客来多公司之间签署的《商业用房转让协     议》。通宇公司向法院起诉撤销金源公司与丹东客来多公司之间签署的《商业用房转让    协议》,简述本案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答:通宇公司为原告,金源公司为被告,丹东客来多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理由:债权人依照有关撤销权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

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其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本     案中,通宇公司为债权人,金源公司为债务人,丹东客来多公司为受让人,应以债权人     通宇公司为原告,债务人金源公司为被告,受让人丹东客来多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    人。

【相关考点】

债权人依照有关撤销权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    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其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四、二审当事人地位

家住小区的业主李某发现自家房屋在漏水,经专业人员排查,确定是楼上住户熊某    装修时破坏了防水层导致。李某同熊某协商未果后,向物业公司反映此情况,但物业公     司接到投诉后几个月均未作处理,李某因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持续扩大。李某要求物业    公司和熊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受理案件后,向被告物业公司、熊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文件。开庭审理 5 天前,法院送达人员将物业公司与熊某的传票都交给物业公司,委托其将传票送达给熊某。开庭时,李某、物业公司代表按时到庭,熊某迟迟未到庭。法庭询问物业公司代表是否将出庭传票交给了熊某,物业公司代表表示 4 天之前就交了。法院据此在熊某没有出庭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了判决,判决物业公司与熊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赔偿 3000 元,熊某赔偿 7000 元,两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送达后,熊某认为自己赔偿过多,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李某、物业公司

没有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    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在程序上有哪些问题?简述理由。

答:法院对熊某送达法律文书错误。委托送达只能委托其他法院,本案中,法院委    托当事人物业公司将文书送达给熊某,不符合送达规定。

法院未经传票传唤,在熊某未到庭时,对其缺席判决错误。缺席判决的前提为经法院传票传唤。本案中,法院送达方式错误,非经合法传票传唤,熊某无正当理由不到庭,     法院不得对其缺席判决。

请列明二审中当事人的地位。

答:熊某为上诉人,物业公司为被上诉人,李某按原审原告地位列明。

【相关考点】常见程序错误:

文书搭配错误: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发回重审适用裁定。

送达方式错误:委托送达只能委托其他法院;转交送达只能针对特殊对象;   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

遗漏请求、当事人:二审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五、重复起诉

沈阳锅炉公司与润森公司《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润森公司向沈阳锅炉购买锅炉,

同时还约定,买方未支付全部货款前,标的物所有权归卖方所有。

锅炉交付安装后,润森公司共支付 449.6 万元,尚欠 266.4 万元。双方当事人多次

协商未果,沈阳锅炉公司于 2013 年 5 月 7 日诉至法院要求润森公司支付尚欠款 266.4

万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润森公司于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给付沈阳锅炉公司货款 266.4

万元及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后债权人秦瑞和长白山保护开发暖洋燃料有限公司以润森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延边林区中级法院申请润森公司破产。2015 年 8 月 25 日沈阳

锅炉公司向破产管理人主张两台锅炉的所有权,2015 年 9 月 17 日破产管理人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通知沈阳锅炉公司不予受理财产取回申请,如有异议可向吉林省延边林区中    级法院起诉。后沈阳锅炉公司起诉至法院,主张两台锅炉的所有权归自己所有。

沈阳锅炉公司起诉至法院主张锅炉所有权,法院应如何处理?

理由:沈阳锅炉公司起诉构成重复起诉。在该案件中沈阳锅炉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有两种诉权可供其选择,其一为主张债权,即请求支付未履行的标的物价值,其二为主张所有权,即根据合同约定的所有权保留条款要求返还标的物,但在该起案件中沈阳锅炉已选择主张债权,该买卖合同纠纷已得到处理。再次起诉主张所有权,构成重复起诉。

【相关考点】

判断是否构成重复不应单纯的依据《民诉解释》第二百四十七的规定,如原告在起    诉前有两种诉权以供选择(如违约与侵权竞合、普通债权与所有权),原告则一选择之    后,不得再另一理由另行起诉。

六、执行异议之诉

某生效判决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 30 万元货款。甲公司申请执行,在执行中,

发现乙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乙公司对案外人丙公司有 30 万元债权,甲公司申请法院向丙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案外人丁公司向法院主张乙公司已经将该笔债权转让给自己,自己是该笔债权的受让人。丁公司可采取何种措施?

答:丁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标的的异议,被法院驳回后,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相关考点】

在代位执行中,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则按照执行异议之诉处理。

七、仲裁协议的效力

家住北京市朝阳区的王某与家住北京市顺义区的李某在北京市通州区法院签订了    买卖合同,约定由王某向李某供应燃煤,合同履行地为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同时,双     方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到合同签订地法院诉讼或到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后王某如约供     货,李某未按约定及时付款,现尚欠部分货款。王某故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在仲裁     庭开庭的辩论阶段,李某提出仲裁协议无效。王某与李某发生纠纷后,应当通过什么方    式解决纠纷?简述理由。

答:王某可以起诉至顺义区法院或香河县法院。二者约定或裁或审,仲裁协议无效,    应当由法院管辖。

但在案件审理中,王某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李某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    出异议,仲裁庭可以继续审理。

【相关考点】

裁协议,则不能选仲裁,但有例外:

①仲裁协议无效时,仲委会可以管的情形: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    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除外。

②仲裁协议有效时,法院可以管的情形: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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