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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考主观题商法重要考点及答题要点

中公法考 2021-02-22 10:09:47
 答题要点 

1.先看问题,再看案情,画关系图。

2.三段论答题。法条无需完整引用,无法条可用原理答。

3.评价题,先点明评价对象,再评价,最后三段论分析。

4.遇到生词,同义替换。无替换词,按段落答。

5.判断公司是否善意,关键看负责人。人名前身份关系等修饰词留心。

6.考试中有限公司,统一认定是规模小,人数少的公司,组织机构灵活。

7.数字、日期要敏感,10%左右、60%左右要注意。

8.法律救济手段思考角度:违约、侵权、诉讼。

9.商法中“善意取得”重点看是否“善意”。案情若未提手续、对价,默认满足。

 商法考点 

考点1、法人人格否认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 沦为控制股东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可综合案件事实,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判令承担连带责任。

2.认缴资本制,股东享有期限利益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

考点2、东出资形式

1、非货币财产出资:可估价可转让

2.出资人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法院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来认定。

3.出资人以无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参照善意取得认定。

4.出资人以需要办理过户手续的财产出资但未办理过户,法院应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5.出资人以股权出资

无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已履行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已依法进行价值评估。不满足,可补正。

考点3、股东出资瑕疵

1.出资瑕疵法律责任

公司救济:向欠缴股东主张补足;向发起人、协助者主张连带;对欠缴股东合理限制相应新、剩、利;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解除股东资格。

2.瑕疵股权的转让:可转让,受让知情连带。

考点4、股东资格

1.股东以货币出资,应将货币存入公司账户。仅交于个人,未与公司形成出资关系,并非公司股东。

2.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1)名义股东处分名下股权参照善意取得处理。

(2)实际出资人的执行异议

实际出资人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可支持。商事外观主义保护的对象是股权交易的相对人,XX 系名义股东之债权人,不受此保护。且对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 实际出资人有利害关系,据民诉法规则,实际出资人有权提案外人执行异议。

考点5、股东权利

1.知情权:书面申请+说理。有不正当目的,公司可拒,股东可诉。不能被剥夺。第三人可辅助查。

2.分红权: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可请求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时间的规定。

3.司法解散公司:《公司法解释二》第 1 条僵局、《公司法解释五》第 5 条法院重调解

4.异议回购权:《公司法》第 74 条:(五五合分转,该死不死改章程)

5.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法》第 151 条内部程序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同意等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未起诉的,股东可向法院提股东代表诉讼。

考点 6、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

1.对内、外转让:《公司法》第

2.优先购买权:受损救济《公司法解释五》第21条

考点7、股东会决议:从程序、内容分析

1.有效决议:内容、程序合法、合章。

2.可撤销决议:股东会召集方式/表决程序违反了法律,具备可撤销原因。股东有权自该决议做出后 60 日内申请此决议撤销。

虽程序有轻微瑕疵,但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不影响决议效力。故申请撤销,法院不予支持。

3.决议不成立:《公司法解释四》第 5 条

4.决议被撤销、无效的后果

虽股东会决议股东会被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撤销,公司依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考点8、公司担保

1.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

2.越权担保合同效力

法院应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 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3.善意的认定

债权人对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进行了形式审查(对内担保时,须审查股东会决议,对外担保是二者审查其一即可),应认定为善意,担保行为有效, 公司应按协议承担担保责任。(若债权人未尽形式审查之责,则无法主张善意,未构成表见代表,此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可向越权行为人主张赔偿责任。)

考点9 、公司合分增减程序

股东会议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形成决议→签相关协议→编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10 日内通知、30 日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后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45 日内主张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分立、增资无)→变更公司的文件及资料→变更登记

考点 10 、公司清算-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

股东证明其已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积极措施,或小股东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也未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

有限公司的股东证明其“怠于履行义务”的消极不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考点11、债务人财产

1.管理人追回权:《破产法》第 35、36 条对出资人、董监高的追回

2.权利人取回权:《破产法》第 38、39 条

债务人/管理处分占有物—无权处分,依善意取得处理。

3.管理人撤销权:《破产法》第 31、32 条

4.债权人抵销权:《破产法》第 40 条

考点12、债权申报《破产法》47-54条

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

考点13、破产重整-重整期间营业保护

担保权暂停行使;可新借款、新担保;取回权按合同约定行使;出资人不能分红,董监高不能转让股权。

考点14、实质合并审理

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法院裁定采用实质合并方式审理破产案件的,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各成员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统一的破产财产,由各成员的债权人在同一程序中按照法定顺序公平受偿

关联企业成员之间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应当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顺序清偿,且该劣后债权人不得就其他关联企业成员提供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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