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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新增内容民法--人格权侵权责任的认定

中公法考 2021-03-25 15:34:40

人格权侵权责任的认定

(一)认定侵害人格权侵权责任主要参考的因素

人格权在行使与保护中常常与其他利益发生冲突,这就需要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准确认定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责任。对此,《民法典》第998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依据该条规定,认定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责任时,主要应当考量如下因素:

1.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会对人格权侵权责任的认定产生一定的影响,例如,如果行为人从事新闻报道等职业,则出于保障舆论监督的需要,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对他人人格权的侵害时,应当提高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再如,如果受害人是公众人物,则其容忍义务要高于其他主体,在认定侵害其人格权的民事责任时也应当适当提高认定标准。

2.影响范围。行为的影响范围也是认定侵害人格权民事责任的重要参考标准,一般而言,侵害人格权行为的影响范围越大,则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越重;反之,行为的影响范围越小,则行为人的责任越轻。

3.过错程度。在财产权遭受侵害的清形下,行为人的过错程度通常不会对其责任范围产生大的影响;而在侵害人格权的情形下,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则会影响民事责任的认定。尤其就行为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而言,一般而言,行为人的过错程度越大,则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越重;反之亦然。

4.行为人的目的。行为人的目的也是认定侵害人格权民事责任的参考因素,如果行为人是出于舆论监督、行使权利、行使职权等需要而侵害他人的人格权,则在认定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时应当妥当地进行利益衡量,谨慎地认定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5.行为的方式。行为人侵害他人人格权的方式不同,对受害人所造成的影响也不同,行为人所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也因此存在一定的差别。例如,行为人在公共场所辱骂他人与通过电话、信息等方式辱骂他人,受害人因此所遭受的精神痛苦不同,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也应当有区别。

6.行为的后果。行为人侵害他人人格权所产生的损害后果不同,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也应当有所差别。例如,有的侵害人格权的行为仅导致受害人精神损害,有的则还可能导致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此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也存在一定的差别。

(二)认定侵害人格权民事责任时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特别保护

从《民法典》第998条规定来看,只有在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时,才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等因素。这也意味着,在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侵害时,并不需要进行上述复杂的利益衡拯,而可以直接认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这实际上是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进行了一种优先保护,也体现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在人格权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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