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案例|大学生酒后强奸女同学被判3年合理吗?
浙江某大学一名男生组织学校音乐社团成员喝酒聚餐,酒后四人躺在地上睡觉休息,男生醒后将一名女同学抱至隔壁房间沙发上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据裁判文书网公布判决书,近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该男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是不是太轻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是不是没有刑罚处罚?
1.符不符合法律规定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缓刑制度
《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1)成功的缓刑——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犯新罪,没有发现漏罪,没有严重违反监管规定和禁止令,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注意】仅限于主刑(有期徒刑、拘役),缓刑犯如果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而不是执行完毕,因此,考验期满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2)失败的缓刑——撤销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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