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备考知识点《民法》专题三 宣告失踪
专题三 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重在保护被失踪人的财产,宣告失踪的法律效果属于法考考查重点。宣告失踪的具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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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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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
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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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 |
自然人下落不明 + 满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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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人申请 |
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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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债权人、债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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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院宣告 |
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宣告失踪的申请后,先发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满,失踪事实得到确认,法院应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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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
财产代管人 |
资格主体 |
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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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争议或无以上代管人或以上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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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 |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自行申请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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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侵犯失踪人财产,其他利害关系人可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并要求变更财产代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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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地位 |
妥善保管失踪人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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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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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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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 |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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