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民法精讲知识-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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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 |
一般要件 |
特殊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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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要件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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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意思表示标的 |
要式法律行为(法定、约定) |
采用特定形式——书面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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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性法律行为 |
实施特定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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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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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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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生效 |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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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成立,尔后生效 |
①需批准、登记的;②附延缓条件的;③附期限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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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但不生效 |
行为(终局)无效 |
效力待定的行为,被拒绝追认后,自始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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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的行为,被撤销后自始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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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行为,自始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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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生效 |
附条件、附期限、登记批准才能生效的,由于其他原因未能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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