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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考民法精讲知识-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中公法考 2021-03-31 17:42:31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成立

一般要件

特殊要件

一般要件

其他

主体意思表示标的

要式法律行为(法定、约定)

采用特定形式——书面形式

实践性法律行为

实施特定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分类

内容

成立时生效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先成立,尔后生效

①需批准、登记的;②附延缓条件的;③附期限的等

成立,但不生效

行为(终局)无效

效力待定的行为,被拒绝追认后,自始无效

可撤销的行为,被撤销后自始无效

无效的行为,自始无效

不能生效

附条件、附期限、登记批准才能生效的,由于其他原因未能生效

中公法考编辑推荐:

考点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述

总则编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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