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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考民法精讲知识-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

中公法考 2021-04-02 15:00:22

专题二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断

分类

内容

一般事由

1.请求+承认+起诉

2.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特殊情形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诉讼时效中断后,即产生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法律效果。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

分类

内容

法定事由

权利人“出事了”致使不能行使请求权

1.产生不可抗力(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没有法定代理人代替主张权利

权利被侵害的是无人、限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3.没有确定继承人主张权利的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法律效果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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