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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考民法精讲知识-诉讼时效的基础知识

中公法考 2021-04-02 14:52:33

专题一  诉讼时效的基础知识

一、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分类

内容

特征

①属于法律事实(状态)

②法定性。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③强制期间。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

原则上适用“债权请求权”和未登记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消极范围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请求权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权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请求权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二、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法律效力

分类

内容

被告(债务人)获得抗辩权

原则,一审未提出,二审不能提出

例外,二审期间基于新证据可以提出

自愿放弃时效利益

债务人虽然未实际履行但是已经作出履行的意思表示,也视为其自愿放弃时效利益,该意思表示有效,并将导致诉讼时效按其表示的意思重新计算

原告(债权人)不丧失起诉权

①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

②权利人起诉后,法院应予受理

自然权利继续存在

①诉讼时效经过不消灭实体权利,故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权利继续存在

②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的,视为自愿放弃时效利益,权利人受领的,不构成不当得利

法院不得主动释明和援用,因为诉讼时效抗辩权属于私人的防御权

三、诉讼时效期间及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3年,和起算点为法律明文规定。

合同约定清偿期

约定清偿期

自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约定宽限期

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分期履行的

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没有期限的

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侵权之债

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自权利人知或应知其权利受损害及侵害人为谁时起计算

【特殊1】无人、限人对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自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算

(该请求权包括违反监护义务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特殊2】未成年人遭遇性侵害(本质为侵权之债),自受害人年满18岁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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