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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考民法变动内容-肖像权

中公法考 2021-04-06 17:29:26

第三节 肖像权

一、肖像权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以其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益以及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肖像权是一种重要的标表型人格权,即他人可以直接通过肖像识别个人的身份。肖像权中同时包含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行为人故意毁损、污化他人肖像的,可能造成权利人精神痛苦,权利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行为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的,权利人有权请求行为人赔偿财产损失。

肖像权主要具有如下特征:

1.肖像权的主体限于自然人。肖像权以个人的肖像为客体,而肖像是个人外部形象的一种再现,因此,肖像权的主体限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客观上无法享有肖像权。肖像权作为自然人专有的一种人格权,其也具有人身专属性,仅能由权利人个人享有,无法转让和抛弃,也无法继承。

2.肖像权的客体为肖像。依据《民法典》第1018条第2款的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肖像是一个人的外在形象,是个人外在形象的一种复制,但并不限于个人的面部形象。作为肖像权客体的肖像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即可以从肖像中识别出特定的个人。

3.肖像权的内容包括依法制作肖像的权利、依法使用肖像的权利、依法公开肖像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使用肖像的权利。具体而言:(1)依法制作肖像的权利。所谓制作肖像,是指通过拍摄、绘画等方式再现个人的外在形象。权利人有权自己制作自己的肖像,也可以许可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制作肖像是肖像利用的基本前提。(2)依法使用肖像的权利。权利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自己的肖像,当然,此处的使用肖像并不限于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使用,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权利人可以自由使用其肖像。(3)依法公开肖像的权利。权利人有权决定是否公开其肖像,也有权决定以何种方式公开其肖像。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复制、公开其肖像的,将构成对权利人肖像权的侵害。(4)许可他人使用肖像的权利。也就是说,权利人不仅可以自己使用其肖像,还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肖像。《民法典》第1021、1022条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解释规则、解除规则作出了规定。在实践中,权利人可以通过与他人订立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肖像,被许可人应当在约定范围内使用权利人的肖像。行为人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或者超出约定的范围使用他人肖像的,将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

二、肖像权的保护

(一)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肖像权

关于肖像权的保护,《民法典》第1019条规 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该条在肖像权保护方面确立了如下规则:

1.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肖像权。所谓丑化肖像,是指行为人故意扭曲个人的肖像,或者将他人的肖像用于特定场所,从而贬低个人的形象。所谓污损肖像,是指行为人故意涂抹、污染、损坏他人的肖像。所谓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肖像,是指行为人利用图像处理技术等方式,伪造他人的肖像。例如,行为人利用PS技术伪造他人的肖像,并将其用于商业宣传,即构成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他人肖像。肖像是个人外部形象的一种再现,能够直接识别个人的身份,肖像权的保护直接关系个人人格尊严的保护。因此,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个人肖像,不仅侵害个人的肖像权,也会侵害个人的人格尊严。

2.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应当经权利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属于肖像权的内容,权利人可以以制作、使用、公开等方式对其肖像进行利用,但权利人之外的主体制作、使用、公开权利人肖像的,应当经权利人同意,否则将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

3.肖像作品权利人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个人肖像的,应当经权利人同意。虽然肖像作品权利人对肖像作品享有著作权,但该肖像作品的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既是对肖像作品的利用,也属于对肖像的利用,因此,应当经肖像权人同意。

(二)肖像的合理使用

所谓肖像的合理使用,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相关主体在使用他人肖像时即便未经权利人同意,也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肖像权的行使与保护经常与其他权利和利益发生一定的冲突,例如,为顺利实施新闻报道,难免会在报道中使用他人的肖像,如果一概要求取得所有权利人同意,可能使新闻报道活动难以展开,因此,有必要规定肖像合理使用制度。对此,《民法典》第1020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圃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依据该条规定,肖像合理使用主要包括如下情形:

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例如,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拍摄了患者相关的照片,后为推广相关的诊疗经验而使用该照片的,即属千对肖像的合理使用,即便没有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也不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害。

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新闻报道活动将不可避免地使用他人的肖像,为保障新闻报道活动的顺利开展,此种情形下肖像的使用并不需要取得权利人的同意。当然,即便是出于新闻报道的需要,也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的肖像,只有出于新闻报道需要,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或者公开他人肖像的,才构成肖像的合理使用。

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也将不可避免地使用他人的肖像,此种情形也属于肖像的合理使用。例如,公安机关在通缉令中使用犯罪嫌疑人的照片,即属于肖像的合理使用,并不需要取得权利人的同意。

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例如,为报道相关庆典活动而使用他人的肖像。当然,如果相关主体在展示特定公共环境时可以使用他人肖像,也可以不使用他人肖像,则应当尽量不使用。只有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而不可避免地使用他人肖像时,才构成对他人肖像的合理使用。

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肖像的,也构成肖像的合理使用,并不需要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例如,在某人因意外事件失踪时,相关主题为寻找权利人而依法在有关的寻人启事中使用权利人的肖像的,也构成肖像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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