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民法变动内容-姓名权、名称权的保护
姓名权、名称权的保护
(一)禁止他人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关于姓名权和名称权的保护,《民法典》第101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从该条规定来看,侵害姓名权和名称权的方式主要有如下几种:
1.干涉。所谓干涉,是指行为人非法干预他人行使其姓名权、名称权。例如,在权利人主张变更其姓名或者名称时,行为人实施非法干涉,阻止权利人变更其姓名、名称。干涉他人行使其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构成对他人姓名权、名称权的侵害,权利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盗用。所谓盗用,是指行为人擅自利用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从事相关活动。行为人盗用他人姓名或者名称既可能是为了从事非法行为,如盗用他人名称从事虚假宣传,也可能是为了从事正常的经济活动,如行为人未经许可而将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用于商业宣传。
3.假冒。所谓假冒,是指行为人冒充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从事相关行为。例如,行为人假冒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权利人的身份与他人签订合同。假冒他人姓名或者名称也构成他人姓名权或名称权的侵害。
4.其他侵害方式。除干涉、盗用和假冒外,行为人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的,权利人也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二)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的保护
严格地说,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并不属于姓名或者名称,但此类称谓的确可能导致民事主体身份的混淆,实践中也因此引发了许多纠纷。关于此类称谓的保护,《民法典》第1017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该条通过姓名权和名称权的规则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笔名、艺名、简称等提供保护,因为姓名和名称的主要功能是为了防止权利人与对他人之间发生身份的混淆,故如果行为人擅自使用他人的笔名、艺名、简称等,造成身份混淆的,即应当可以通过姓名权、名称权的规则调整此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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