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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法考知识点解析|【商经法】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中公法考 2021-04-06 10:30:18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中公法考网为广大考生带来了2020年法考《商经法》科目中关于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知识点解析,以及对应的考查要点,希望能为考生扫清备考误区。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根据效力可分为有效的决议、不成立的决议、可撤销的决议和无效的决议。

一、不成立的决议

1.决议不成立的情形

(1)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例外情形:有限公司依据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直接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2)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4)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5)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2.救济

(1)原告:股东、董事、监事。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2)被告:公司。

(3)第三人: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公司根据决议签订合同的合同相对人。

二、无效的决议

1.决议无效的情形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2.救济

(1)原告:股东、董事、监事。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2)被告:公司。

(3)第三人: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4)决议被确认无效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三、可撤销的决议

1.决议可撤销的情形

(1)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2)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但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不撤销。

2.救济

(1)原告:股东,且在起诉时应当具有公司股东资格。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2)被告:公司。公司可要求原告股东提供担保。

(3)第三人: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4)除斥期间: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行使。

(5)决议被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以上就是中公法考网为大家介绍的有关【商经法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知识点解析。同时中公法考也针对《商经法》知识点的解析开设了以下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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