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

首页 >法考 > 备考资料 > 备考解析 >

2021法考民法精讲知识-专题一 物权的取得

中公法考 2021-04-07 14:33:43

专题一  物权的取得

分类

内容

物权变动分类

原始取得

又称固有取得,指非依据他人既存之权利取得物权,乃从无到有之取得。因事实行为取得物权者大抵属之。分两种情形:

第一种:取得权利时,物上没有权利

第二种:取得权利时,物上有权利,但是不是基于物上的权利受让取得,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特殊情形

典型的原始取得有生产、合法建造、征收、先占、添附、收取孳息等

存款利息、制作桌椅、无主物先占。原始取得一般是基于事实行为而取得

继受取得

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

继受取得又分为“概括继受取得”与“特定继受取得”

前者指继受人概括取得他人一切权利,如继承、企业的合并等

后者指继受人仅取得特定权利,如受让他人所有权之情形

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的物权,大都属于继受取得。如因买卖、赠与取得物的所有权,遗嘱继承房屋是继受取得

区分目的

1.继受取得,不仅取得的是权利,还包括物上的负担

2.原始取得,对取得人而言,物上无任何权利和义务

中公法考编辑推荐:

背诵知识点之二:物权的原始取得

物权编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背诵知识点之三:物权的继受取得

欢迎关注(中公教育法考考试频道)
及时掌握法考考试信息

微信咨询 回复“2021”领取备考大礼包
THE END  

声明:本站点发布的来源标注为“中公教育”的文章,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猜你喜欢换一换  

备考工具
退出

法考<

进入频道首页

考试信息

考试公告 考试大纲 报考条件 考试时间 报名入口 报名费用 准考证打印 成绩查询 证书领取 资格申请

备考资料

备考经验 备考解析 法律法规

考试题库

客观题 主观题 每日一练 模拟题

各项目入口一键直达<

国家公务员

地方公务员

北京公务员

山东公务员

浙江公务员

江苏公务员

湖南公务员

辽宁公务员

吉林公务员

黑龙江公务员

上海公务员

四川公务员

广东公务员

天津公务员

云南公务员

湖北公务员

河南公务员

福建公务员

安徽公务员

河北公务员

重庆公务员

江西公务员

陕西公务员

贵州公务员

青海公务员

内蒙古公务员

宁夏公务员

新疆公务员

广西公务员

甘肃公务员

山西公务员

海南公务员

西藏公务员

事业单位招聘

公选/遴选考试

大学生村官

军人考试

教师考试

警法考试

选调生

三支一扶

农村信用社

申论热点

银行考试

医学考试

会计考试

在职硕士

医疗卫生招聘

社区工作者

考研

中公新闻

时事政治

行测

面试

申论

公益性岗位

国企招聘

乡镇公务员

防诈骗技巧

公基常识

一级消防工程师

投资者关系网站

公考问答

社会工作师

四六级

法考

软考

PMP

建设工程

IT培训

外语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