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民法精讲知识-专题一 物权的取得
专题一 物权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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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分类 |
又称固有取得,指非依据他人既存之权利取得物权,乃从无到有之取得。因事实行为取得物权者大抵属之。分两种情形: 第一种:取得权利时,物上没有权利 第二种:取得权利时,物上有权利,但是不是基于物上的权利受让取得,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特殊情形 典型的原始取得有生产、合法建造、征收、先占、添附、收取孳息等 存款利息、制作桌椅、无主物先占。原始取得一般是基于事实行为而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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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 继受取得又分为“概括继受取得”与“特定继受取得” 前者指继受人概括取得他人一切权利,如继承、企业的合并等 后者指继受人仅取得特定权利,如受让他人所有权之情形 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的物权,大都属于继受取得。如因买卖、赠与取得物的所有权,遗嘱继承房屋是继受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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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目的 |
1.继受取得,不仅取得的是权利,还包括物上的负担 2.原始取得,对取得人而言,物上无任何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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