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民法精讲知识-第二章专题二 添附、先占
专题二 添附、先占
一、先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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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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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
事实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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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 |
(1)须为无主物、动产 (2)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即:占有人将占有的动产归自己管领支配并由自己取得所有权的意思) (3)先占取得仅适用于法律对于无主财产的归属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比如说属于法律规定应属于国家的文物 |
二、添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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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合 |
定义 |
添附物 |
权利归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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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紧密结合在一起而形成的新物,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恢复到原来的状态(重要成分) 可以通过肉眼观看辨别不同,但是物理上难以恢复到原来的状态 |
不动产+动产 【合成物】 |
合成物——不动产所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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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动产 【合成物】 |
合成物 附合或混合 (1)有主次之分的,归主物所有人所有,次物所有人得主张不当得利。油漆和车(主)钻石(主)和钻戒托。(2)无主次之分的,对合成物构成按份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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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 |
是指同所有人的不同物互相渗合,难以分开或者分开费时并形成新物 |
动产+动产 【混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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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甲的白酒和乙的白酒混合(难以区分) 2.甲的大米和乙的黄豆混合(区分费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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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 |
加工指一方使用他人物加工改造为具有不同价值的新物。加工不是修缮,而是造成新物 |
劳动力+动产【加工物】 |
劳动力的一方支出超出动产的价值,此时归属于劳动力者所有,否则归属于动产所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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