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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考民法精讲知识-第四章 专题四 用益物权物权变动归纳

中公法考 2021-04-09 16:03:54

专题四  用益物权物权变动归纳

土地承包经营权

权利取得

合同生效设立

(意思主义)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权利让与

登记对抗主义

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经营权

合同生效时设定,未经登记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四十一条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四十二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产生

设定

设权登记

变更

转让、互换、赠与、出资或抵押

变更登记

消灭

丧失权利

注销登记

居住权

登记生效主义

登记时设定

地役权

登记对抗主义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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