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民法精讲知识-第四章 专题四 用益物权物权变动归纳
专题四 用益物权物权变动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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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取得 合同生效设立 (意思主义) |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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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让与 登记对抗主义 |
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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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 |
合同生效时设定,未经登记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
第三百四十一条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四十二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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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 |
设定 |
设权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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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 |
转让、互换、赠与、出资或抵押 |
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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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灭 |
丧失权利 |
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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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生效主义 |
登记时设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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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对抗主义 |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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