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民法精讲知识-第四章 专题三 居住权
专题三 居住权
民法典新增了一个用益物权:居住权,设立居住权的目的就是为了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民法典用了6个条文对此进行了规定:《民法典》第366条-第371条。
居住权的概念早已有之,起源于罗马法。当时的法律规定有人役权和地役权,总称役权,地役权是对土地的用益物权,人役权是对建筑的用益物权。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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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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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方式 |
1.书面形式+登记 2.遗嘱(本质为用益遗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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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性 |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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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无偿 |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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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灭 |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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