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

首页 >法考 > 备考资料 > 备考解析 >

2021法考民法精讲知识-第四章 专题二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公法考 2021-04-09 15:40:59

专题二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式

承包方式

内容

家庭承包的方式

林地、草地、耕地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①限于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②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③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承包权

④流转方式: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流转

设立

内容

基于民事法律行为

(1)创设取得

①主要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②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移转取得

①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继承)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可以继承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限继承

①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②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三、土地营权的流转

设立

内容

流转方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设立方式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其它规定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中公法考编辑推荐: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转让,民法典这样规定

物权编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权分置——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

欢迎关注(中公教育法考考试频道)
及时掌握法考考试信息

微信咨询 回复“2021”领取备考大礼包
THE END  

声明:本站点发布的来源标注为“中公教育”的文章,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猜你喜欢换一换  

备考工具
退出

法考<

进入频道首页

考试信息

考试公告 考试大纲 报考条件 考试时间 报名入口 报名费用 准考证打印 成绩查询 证书领取 资格申请

备考资料

备考经验 备考解析 法律法规

考试题库

客观题 主观题 每日一练 模拟题

各项目入口一键直达<

国家公务员

地方公务员

北京公务员

山东公务员

浙江公务员

江苏公务员

湖南公务员

辽宁公务员

吉林公务员

黑龙江公务员

上海公务员

四川公务员

广东公务员

天津公务员

云南公务员

湖北公务员

河南公务员

福建公务员

安徽公务员

河北公务员

重庆公务员

江西公务员

陕西公务员

贵州公务员

青海公务员

内蒙古公务员

宁夏公务员

新疆公务员

广西公务员

甘肃公务员

山西公务员

海南公务员

西藏公务员

事业单位招聘

公选/遴选考试

大学生村官

军人考试

教师考试

警法考试

选调生

三支一扶

农村信用社

申论热点

银行考试

医学考试

会计考试

在职硕士

医疗卫生招聘

社区工作者

考研

中公新闻

时事政治

行测

面试

申论

公益性岗位

国企招聘

乡镇公务员

防诈骗技巧

公基常识

一级消防工程师

投资者关系网站

公考问答

社会工作师

四六级

法考

软考

PMP

建设工程

IT培训

外语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