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民法精讲知识-第四章 专题二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专题二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式
|
承包方式 |
内容 |
|
家庭承包的方式 |
林地、草地、耕地 |
|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①限于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②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③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承包权 ④流转方式: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流转
|
设立 |
内容 |
|
基于民事法律行为 |
(1)创设取得 ①主要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②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移转取得 ①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
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继承) |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可以继承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限继承 ①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②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
三、土地营权的流转
|
设立 |
内容 |
|
流转方式 |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
|
设立方式 |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
其它规定 |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
中公法考编辑推荐:
欢迎关注(中公教育法考考试频道)
及时掌握法考考试信息
回复“2021”领取备考大礼包
声明:本站点发布的来源标注为“中公教育”的文章,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