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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考民法精讲知识-第四章 专题一 地役权

中公法考 2021-04-09 15:10:34

第四章  用益物权

专题一  地役权

一、地役权的特征

分类

内容

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不可分性

不可分性指地役权的取得、丧失均为全部的,不得分割为数部分或仅有一部分而存在:

(1)需役地(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2)供役地(供役地上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例外是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地役权的设立

地役权的设立

内容

基于民事法律行为

(1)书面合同,合同生效即设立

(2)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权和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

地役权

性质

相邻关系不是独立的用益物权,而是法律直接规定的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地役权是独立的用益物权,基于约定而产生

程度

相邻关系的权利义务是法律对相邻关系进行最低限度调节的结果,其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及扩展程度较少

地役权作为当事人双方超越相邻权限度而约定的权利,其对土地所有权的限制与扩展程度则较大

对价

相邻关系的权利的取得是无偿的

地役权的取得是否有偿,视合同约定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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