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民法精讲知识-第四章 专题一 地役权
第四章 用益物权
专题一 地役权
一、地役权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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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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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属性 |
(1)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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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分性 |
不可分性指地役权的取得、丧失均为全部的,不得分割为数部分或仅有一部分而存在: (1)需役地(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2)供役地(供役地上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例外是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
二、地役权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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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的设立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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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民事法律行为 |
(1)书面合同,合同生效即设立 (2)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三、地役权和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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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 |
地役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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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
相邻关系不是独立的用益物权,而是法律直接规定的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地役权是独立的用益物权,基于约定而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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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度 |
相邻关系的权利义务是法律对相邻关系进行最低限度调节的结果,其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及扩展程度较少 |
地役权作为当事人双方超越相邻权限度而约定的权利,其对土地所有权的限制与扩展程度则较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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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价 |
相邻关系的权利的取得是无偿的 |
地役权的取得是否有偿,视合同约定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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