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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考民法精讲知识-第三章 共有

中公法考 2021-04-09 14:35:31

第三章  共有

一、共有的内部管理

类型

内容

权限

保存行为

为了维护共有物的现有状态,防止共有物的权利受到损害、限制,或者共有物本身减损的行为,对于其他共有人均有利益,因此不必经过其他共有人事先同意

简易修缮属于保存行为,比如说门窗坏了,进行修理

【注意】对于物上请求权的行使行为属于保存行为,每一共有人均得以独立行使

各共有人均得单独为之

管理其他行为

(1)重大修缮共有物的结构及较大面积的修缮行为(法定)

(2)利用行为,比如出租、出借

(3)改良行为指的是不改变共有物的性质,增加共有物的价值,旨在增加物的效用或价值

【例如】增设电梯、装潢增加物的价值

(4)变更性质或用途(2020年新变化)

这里可能涉及的考点是房屋的使用问题,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使用房屋

A.住宅房屋的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商业用房或者办公用房,作为商业经营场所或者单位办公场所

B.工业企业将工业厂房改变为商业用房,开设专业市场或从事酒店、旅游、娱乐业经营活动等

除特别约定外,占有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份额同意,可以为之

处分行为

处分共有物的所有权,包括让与、设定负担(比如设定担保物权),也应该包括物理上的处分

二、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要件

(1)有偿转让,不包括赠与、遗赠或者赠与不在此限

(2)同等条件=转让价格+价金给付方式+价金给付期限

权利主体

其他共有人均享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的其他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时:

处理方案是: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原有比例分享

除斥期间

第一步:共有人之间的约定

第二步: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看转让人对其他共有人的《通知》

第三步:《通知》没有期限,或者其记载的期限短于15天的,法定15天

第四步:未发出《通知》的其他共有人无法知“同等条件”,法定6个月。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算

不得主张优先权的四种情形

(1)内部随便转:按份共有人之间内部转让共有份额的

(2)对外转让时:其他共有人弃权或者未在期限内行使权利的

(3)对外转让时:条件不匹配的(其他人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

(4)对外转让时:其他共有人不能仅以侵害优先购买权为理由,撤销转让合同或者主张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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