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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考民法精讲知识-第五章 专题三 特殊抵押权

中公法考 2021-04-12 18:02:15

专题三  特殊抵押权

一、超级动产抵押权(购置款抵押权)

分类

内容

概念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设立基础

动产原所有人为债权人增加担保的范围

构成要件

①只适用于动产抵押权

②担保的债权是该抵押物的购置款

③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

效力

留置权——动产抵押权——融资性抵押权

          (交付后10日内登记)

二、动产浮动抵押

动产浮动抵押指抵押人以其现有的和将来所有的财产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动产浮动抵押

内容

物权变动模式

意思主义(登记对抗主义)

主体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客体

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效力

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记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抵押财产确定

(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它情形

三、最高额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

内容

法条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概述

1.定义

抵押人与债权人间约定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就【现有或将来可能发生最高限额内的不特定债权】,就抵押物卖得价金受偿为抵押权

2.被担保的债权

限制于由一定法律关系所生之债权

(1)未来发生的债权

(2)不特定的债权(也能是多个债权)

效力

(1)担保的债权范围确定

①清偿的债权额不能超过最高额

②以前债权和现在的债权,经当事人约定转入担保的范围

(2)变更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权确定(423条)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中公法考编辑推荐:

《民法典》对于抵押权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担保物权知识点-抵押权的概念、特征

【民法】担保物权知识点-抵押权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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