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备考【国际私法】《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21个最后文件之一,于1995年1月1日起生效。我国于2001年入世后受协议约束。与以前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相比,TRIPS是一个更高标准的公约。公约要求成员对知识产权提供更高水平的立法保护;要求成员采取更为严格的知识产权执法措施;并将成员之间知识产权争端纳入WTO争端解决机制。
1.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TRIPS协议规定,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缔约国向其他缔约国国民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该国对本国国民提供的待遇。但是已规定在《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和《有关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中的例外情况除外。
(2)最惠国待遇原则
TRIPS协议首次将最惠国待遇原则引入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领域,规定任何缔约国对给予另一缔约国国民的利益、优惠、特权及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缔约国的国民。然而,有四种利益、优惠、特权及豁免的规定除外:①由一般性司法协助及法律实施的国际协定引申出的且并非专为保护知识产权的;②《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允许的按互惠原则而不按国民待遇提供的;③ TRIPS中未加规定的表演者权、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及广播组织权;④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前业已生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协议中产生的。
(3)透明度原则
凡是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应予以公布,或可以让人得到这些法规,并将这些法规通知给世界贸易组织或由世贸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协议成立的共同登记机构。
2.TRIPS对各种形式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
(1)版权及相关权利
在版权保护问题上,TRIPS主要在保护客体和权利内容两个方面对《伯尔尼公约》进行了补充。在保护客体方面将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明确列为版权保护的对象;在权利内容方面增加了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的出租权。在版权相关权利(著作邻接权)方面,TRIPS在《罗马公约》的基础上增加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延长了权利保护期限。规定了对表演者和录制者的保护期限,应从录制或节目表演当年年底算起至少持续50年,对广播组织的保护期限,应为广播开始之年年底算起至少持续20年。其二,将《伯尔尼公约》关于追溯力的规定比照适用于表演者权及录音制品制作者权。
(2)商标权
TRIPS第一次给商标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与《巴黎公约》相比,TRIPS扩大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规定《巴黎公约》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可以扩大适用于服务标记,确认某一商标是否驰名,要看相关公众对其的知晓程度,包括在该成员地域内因宣传而使公众知晓的程度;另一方面,将相对保护扩大为绝对保护,即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规定还应比照适用于与该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
(3)产地标志(地理标志)
对产地标志,缔约国应提供法律保护。禁止在商品标记或说明中,以非真实原产地的地理名称作为其原产地标记加以使用;禁止采用违反《巴黎公约》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使用原产地标志;若有构成商标的地理标志所标明的领土并非货物的来源地并造成公众误解,该成员在其立法允许的情况下可依职权或在一利害关系方请求下,拒绝该商标注册或宣布注册无效。
(4)工业品外观设计
应保护那些具有新颖性或独创性的外观设计,保护期为10年。特别是纺织品的外观设计可以通过工业设计法或版权法予以保护。
(5)专利
协议规定,专利保护适用于所有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不论是产品发明还是方法发明。专利应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缔约国可以出于保护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的目的,对某些发明不授予专利权。依协议规定,缔约国不授予专利的情况有二:一是疾病的诊断方法、治疗方法和外科手术方法,二是动植物新品种。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TRIPS对《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保护水平的提高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扩大了权利保护范围。集成电路条约只保护布图设计和含有受保护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但不保护含有受保护集成电路的物品,TRIPS将保护对象扩大到了含有受保护集成电路的物品。第二,将《集成电路条约》8年的保护期延长为10年。此外,TRIPS还允许成员将布图设计的保护期限规定为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第三,对善意侵权作出了补充规定。即规定善意侵权人在收到该布图设计系非法复制的明确通知后,仍可以就其现有存货或订单继续实施其行为,但有责任向权利持有人支付报酬。
(7)对未泄露信息的保护
协议规定,缔约国应对未泄露的信息和呈送给政府机构的未公开的数据提供保护。这种信息应是秘密的,具有商业价值并且信息的拥有者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3.TRIPS规定的关于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
(1)民事和行政措施
民事和行政措施包括:①提供公平、公正的程序,原被告享有及时获得详细通知的权利,各方有权证明其权利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据;②禁令,司法机关有权命令一方当事人停止侵权,特别是在货物结关后立即制止涉及侵权的进口产品进入国内商业渠道;③赔偿费,对于已知或者有理由知道自己从事侵权活动的人,司法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人支付足以补偿因侵权所受损害的赔偿,以及律师费用;④其他补救,在不给予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有权责令以避免对权利人造成损害的方式,将被认定侵权的货物清除出流通渠道,或只要不违反宪法,责令销毁侵权货物。此外成员方还应规定申请人滥用程序应赔偿,公共机构或官员非善意执法时应给于受损失当事人以适当救济。
(2)刑事措施
成员方应制定刑事程序和处罚,至少将其适用于具有商业规模的、故意假冒商标或盗版的案件。
(3)临时措施
为制止侵权的发生,特别是阻止货物(包括结关后的进口货物)进入成员方管辖区域的商业渠道,为保存侵权指控的相关证据,司法机关有权采取迅速有效的临时措施。为在侵权发生之初制止其继续及防止销毁证据而应申请人请求采取临时措施时,有权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在采取临时措施后的合理期限内没有没有发起案件审理程序(合理期限20个工作日或31个自然日),则应被申请人的请求,临时措施应予以撤销或终止。
(4)边境措施
成员方的海关有权中止放行有证据被怀疑的侵权商品,边境措施期满而未进入案件进一步审理程序的,则被申请人提交保证金可放行,但假商标或盗版除外。如果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初步证据,主管机关也可以主动采取措施,中止货物的放行。对假冒商标的货物,不得允许该侵权货物以未作改变的状态再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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