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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考备考【国际私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中公法考 2021-04-13 09:39:21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一、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主要是通过互惠、双边条约和多边公约的途径进行。多边公约的保护是目前国际上保护知识产权的最有效、影响最大、也是最主要的途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是目前影响最大的几个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巴黎公约》于1883年签订,1884年7月7日生效。中国于1985年3月15日正式成为其成员国。《巴黎公约》是知识产权领域的基本公约,它不仅是知识产权领域第一个世界性多边公约,同时也是成员国最广泛、对其他世界性和地区性工业产权公约影响最大的公约,很多工业产权公约都要求参加本公约的国家,必须首先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注意】

《巴黎公约》保护的是工业产权,即专利权、商标权、工业品外观设计、原产地名称和厂商名称,不包括著作权。

1.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巴黎公约》的首要原则,根据该公约:缔约国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给与缔约国的国民和在一个缔约国领域内设有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非缔约国国民以国民待遇。但是,各成员国在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以及选定送达地址或指定代理人的法律规定等方面,凡工业产权法有所要求的,可以明确地予以保留,即不给外国人国民待遇。

(2)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原则是指已经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应该享有优先权。

优先权原则并不是对公约所指的一切工业产权全部适用,它只适用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而对于商号、商誉、产地名称等则不适用。其中,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申请期限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的优先权申请期限则为6个月。在优先权的期限内,每一个在后的申请均以第一次申请时的申请日为申请日。

【注意】

①优先权的获得不是自动的,需要申请人于在后申请中提出优先权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②在先申请的撤回、放弃或驳回不影响该申请的优先权地位。

(3)临时性保护原则

《巴黎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必须依本国法律,对于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内举办的官方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以申请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及可以申请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发明、实用新型的临时保护期通常为12个月,商标、外观设计的临时保护期通常是6个月。在该保护期内提出的申请,其申请日以该商品在该国际展览会上公开展出之日为准。

【注意】

临时保护也不是自动获取的,须要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交证明文件。

(4)独立性原则

独立性原则是指对于外国人的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申请,均应由各成员国根据其本国法律规定的条件独立作出决定,不受其他任何国家就该项申请作出的决定的影响。

2.《巴黎公约》对成员国工业产权保护的规定

(1)不得因禁止或限制产品的销售而拒绝提供专利的保护。依公约第4条,成员国不得以专利产品或依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的销售受到本国法律禁止或限制为理由,拒绝授予专利或使专利无效。

(2)进口物品与专利维持。依公约第5条,专利权人将在任何成员国内制造的物品输入到对该物品授予专利权的国家,不应导致该专利的撤销。该规定主要针对一些发展中国家对外国专利权人只进口专利产品而不在本国制造作出的不利于外国专利权人的规定。

(3)方法专利权人的权利。依第5条之四,当一种产品输入到对该产品的制造方法给予专利保护的成员国时,专利权人对该进口产品应享有进口国法律对该制造产品所给予的方法专利的一切权利。

(4)成员国有权在专利权人滥用权利时颁发强制许可证等。

3.《巴黎公约》对商标权保护的规定

(1)商标独立性原则的例外。依公约第6条之五的规定,在本国正式注册的商标,除有下列情况之一,否则其他成员国应依在其本国的原样接受申请并给予保护:①商标具有侵犯第三人在申请受理国的既得权利的性质;②商标缺乏显著特征,或完全是商品的说明或商品的通用名称的;③商标违反道德或公共秩序的;④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⑤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本国注册的商标式样有实质性差别的。

(2)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驰名商标的认定不以注册为前提,使用亦可成为认定的依据。

(3)成员国有义务拒绝将成员国或政府间组织的徽章、旗帜、各国用以表明监督和保证的官方符号和检验印章,用作商标或商标的组成部分予以注册,并采取适当措施禁止使用。

(4)如成员国一个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一个或几个成员国申请注册该商标,商标所有人有权反对所申请的注册或要求取消注册。

(5)成员国有义务保护集体商标及服务标记等。

【试题演练】

2011年4月6日,张某在广交会上展示了其新发明的产品,4月15日,张某在中国就其产品申请发明专利(后获得批准)。6月8日,张某在向《巴黎公约》成员国甲国申请专利时,得知甲国公民已在6月6日向甲国就同样产品申请专利。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3年·卷一·第41题)(A

A.如张某提出优先权申请并加以证明,其在甲国的申请日至少可以提前至2011年4月15日

B.2011年4月6日这一时间点对张某在甲国以及《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专利没有任何影响

C.张某在中国申请专利已获得批准,甲国也应当批准他的专利申请

D.甲国不得要求张某必须委派甲国本地代理人代为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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