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民法精讲知识-专题四 质权(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
1、概述:权利质权,乃以可让与之债权及其他权利为标的设定之质权。本质上与动产质权近似。惟其权利,无论为金钱债权或知识产权,必以有让与性、融通性为必要。
2、其中债权质押常考点归纳如下:
第一、债权出质押,不必经过债务人的同意。(法理同债权让与)
第二、但是当债权出质后,实现债权时,依靠债务人的履行,因此需要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未被通知而为给付的,此时债务人免除给付义务。
第三、通知债务人之后,债务人不能向质押权人出质(没有债的关系存在),不能向债权人清偿(否则质押落空),但是经过他方同意的除外。
第四、到期债务人需要按照合同履行清偿债务时,此时债务人可以提存,以免除其债务责任。
权利质权的学习重点是权利质权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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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权 |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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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权 |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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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出质 |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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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出质 |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包括“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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