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民法精讲知识-专题四 质权(动产质权)
专题四 质权
一、动产质权
(一)动产质权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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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的设立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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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合同 |
书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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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物及交付 |
(1)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①只能是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不能是占有改定 ②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不成立 ③出质人或第三人未按合同约定移交质押财产,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2)对出质财产约定不明、出质财产与实际交付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财产为准 (3)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全部,及于质物的从物(但从物未随同质物交付与债权人占有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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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担保范围 |
(1)质权担保范围 ①有约定的,从约定 ②无约定的,质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财产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2)质物可以由债务人自己提供,也可由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但是,在债务承担的情况下,且质物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但未经出质人书面同意的,出质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3)实现质权时,拍卖、变卖、折价质押物的价款应按照实现质权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顺序清偿 |
(二)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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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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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质押财产 |
(1)质权人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后或丧失对质押财产占有的,质权消灭 (2)非因质权人过错而丧失占有的,质权人可以对不当占有人提起占有之诉,请求内容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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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孳息 |
《民法典》四百三十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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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质权 |
《民法典》四百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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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受偿权 |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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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质权 |
对比 |
承诺转质 |
责任转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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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
经出质人同意的转质 |
未经出质人同意的转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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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
质押合同有效,质权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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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质物的毁损、灭失 |
质权人承担"过错责任" |
质权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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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点睛】 (1)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2)转质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度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度之内,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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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质权 |
《民法典》四百三十五条规定: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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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质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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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人的权利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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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请求权 |
(1)质权人的保管义务(无使用处分的权利) 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妥善保管义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质权人应该及时行使质权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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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返还质物 |
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有权请求质权人返还质押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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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债务人追偿 |
出质人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该第三人代为清偿债权或因质权实行丧失质物的所有权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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