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分析|结合案例判断抵押和新从物的关系
新法速递:抵押和新从物的关系
甲有A屋一栋,市值人民币三百万元,甲于2019年3月1日向乙借款五百万元,并以该A屋为乙设定抵押权以供担保。甲于2019年5月1日时,在该A屋旁增建B厕所一间;C车库一栋以及五层楼高的D屋一栋。事后因甲无法清偿乙的借款,乙遂实行其抵押权,试问乙实行抵押权的标的物范围如何?
1.B厕所属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
(1)学说见解
因B厕所往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但是缺乏使用上的独立性,不能独立为物权的客体。原有建筑物即A屋的所有权范围因而扩张,以原有建筑物A屋为担保的抵押权范围亦因而扩张,从而得认为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及于B厕所。
(2)无直接的法条依据
目前没有明确的法条依据,但是有人会提出异议的是,根据最近颁布的司法解释——“民法典担保解释”第51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抵押权的效力范围限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部分。当事人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续建部分、新增建筑物以及规划中尚未建造的建筑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是否适用本条的依据,关键在于新增建筑物的利益,根据民法的一般原则,新增的抵押物,本条文应该限缩解释为独立的物,而不是在原有基础上的附合物(不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和构造上的独立性,比如说添附物)或者附属物(构造上的独立性但是不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比如本题目中的厕所)。
2.C车库不属于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
(1)C车库属于新建的从物
车库属于定着物。定着物是指非土地的构成部分,继续附着于土地,而达一定经济上目的,不易移动其所在的物而言,故就C车库言,应认为以继续附着于土地而达一定经济上目的,故其是属一不动产而具独立所有权,从而该C车库并非A屋的成分,然C车库相对于紧邻的A屋而言,常有助于A屋的效用且同属甲所有,又无反对的习惯,故C车库实是A屋的从物。
(2)C车库的是否属于抵押物的范围
①学说见解
新建的车库是否是抵押物的范围理论上又不同的见解。
第一、否定说(主观说)——当事人的意思
抵押权的效力应仅及于抵押权设定时存在的从物,如及于设定后始存在的从物,实有违当事人的意思,因事实上当事人设定抵押权时,以抵押物当时的标准估定抵押物的价额,故抵押权设定后增加的从物,不能列入抵押物的范围。
第二、肯定说(客观说)——客观上物的关系
主张本学说的是台湾学者谢在全老师,抵押权设定后始存在的从物,亦为抵押权效力所及。根据“台湾”民法的第862条第一项已明文抵押权的效力及于从物,且并未限定该从物必须系在抵押权设定前既已存在;再者,自目的解释而言,既主物与从物的关系非依当事人意思的解释,而应依客观的两物的经济结合,以为决定。而立法意旨乃在使主物与从物相结合,以提高其经济效益,如解为仅抵押权设定时存在的从物始为抵押权效力所及,实不具实质的意义。
第三、兼顾说:原则上采用肯定说,例外于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有所影响时并付拍卖,但抵押权人无优先受偿权。
为兼顾当事人的利益,原则上应认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后增加的从物。惟后增加的从物如果因抵押权效力及的,因而影响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时,则抵押权人于实行抵押权时,虽仍得将从物一并拍卖,但无优先受偿权。
②法条依据——采用否定说
最近颁布的民法典司法解释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从物产生于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从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在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一并处分。
(2)结论:按照司法解释C车库的是否属于抵押物的范围
3.D屋非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
D屋因已是A屋以外另一所有权的标的物,且不能认为D屋是A屋的从物,属于独立的物,根据“民法典担保解释”第51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抵押权的效力范围限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部分。当事人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续建部分、新增建筑物以及规划中尚未建造的建筑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新建的物品故而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不能认为及于该D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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