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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考民法精讲知识-专题七 保证期间

中公法考 2021-04-14 17:58:41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

设定保证期间的目的在于债务人在法定或者约定的期间(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不向债务人起诉或者仲裁(一般保证),或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性质

保证期间属于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和延长

功能

保证期间的本质要求债权人在期间中“履行”一定的行为,才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履行的行为如下:

一般保证——债权人须对债务人起诉或者申请仲裁

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须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通俗理解】只要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将保证人“拉下水”的期间,表明是否追究保证责任的期间

未实施行为的,视为放弃保证债权,保证人免责

实施行为的,保证债务正式成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

起算点

1.约定从约定

2.约定无效情形,保证期间不能在主债务的履行期间中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3.无约定和主债务诉讼时效之日起算

(1)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时长

A.有约定的依约定

B.无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

一般保证中保证债权诉讼时效起算时点——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消极不履行债务

连带保证中保证债权诉讼时效起算时点——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积极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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