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民法精讲知识-专题七 保证的成立
专题七 保证
保证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的制度。
一、保证的成立
1、订立保证合同的方式总结为以下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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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主债务合同中有保证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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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主债务合同中有以保证人名义的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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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保证人和债权人单独订立保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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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三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函,相对人接收担保函且未提出异议的 |
2.不能作为保证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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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极条件 |
例外条件——可以提供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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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 |
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组织贷款而转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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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单位 |
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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