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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考民法精讲知识-专题五 留置权

中公法考 2021-04-14 15:42:30

专题五 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

内容

积极要件

(1)债务到期

(2)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第三人)的动产。不知道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权

(3)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留置权适用范围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二、留置权的效力

留置权的效力

内容

留置权人的权利

留置标的物

(1)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标的物,拒绝债务人交付标的物的请求

(2)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则就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留置物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3)债权人将留置物返还给债务人后,即不可以其留置权对抗第三人

(4)因不可归责于留置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的,债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留置物

收取留置权的孳息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留置物优先受偿

(1)留置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的义务

保管留置物

(1)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在留置权存续期间,债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留置物,因此给债务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返还置物

(1)债权消灭

(2)债权未消灭,但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债权人应当返还留置物

留置权的消灭

①丧失占有;②另行接受担保;③留置权实现;④留置物灭失;⑤主债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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