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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考民法精讲知识-第六章 占有制度

中公法考 2021-04-15 14:20:56

第六章  占有制度

一、占有的种类

(一)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依占有人的心态的不同,把占有分成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以占有人的意思为标准进行的分类,自主占有是指以物属于自己所有(所有的意思)的占有,无所有的意思,仅于某种特定关系支配物的意思的占有是他主占有。该特定关系包括租赁,借用,流质、留置权等法律关系。

(二)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黄金考点)

这是以占有人在事实上是否占有物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1.直接占有人

对于物有事实上管领能力者,不一定是所有人,而是指自身对于物可为直接管领之人。

2.间接占有人

基于一定法律关系(质权、租赁、寄托等关系),由他人为其管理该物,而自身仅间接占有者,为间接占有人。构成间接占有分成以下要件:

(1)存在占有媒介:占有媒介是用益物权关系、质权关系、留置权关系、租赁合同关系和寄托法律关系。

(2)他主占有:直接占有人不是以自主的意思占有,而是他主占有。质权人以担保权人的心态占有,留置权以担保权人的心态,承租人以租客的心态占有,寄托人以保管人的心态占有。

(3)间接占有人具有返还请求权:占有媒介关系消灭后,间接占有人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

【注意】所有人对自己物的占有不属于直接占有。原因是不存在占有媒介,不享有返还请求权。

占有辅助人基于一定关系,受他人指示,对于物有管领之力,该他人为占有人,受指示者为占有辅助人。如受雇人、学徒、家属等,皆属占有辅助人。并非广义之占有人。

【注意】占有辅助关系,不属于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的范畴。

(三)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根据进行的占有是否依据本权所作的分类。

所谓本权,是指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可对物进行占有的权利,如所有权、地上权、质权、留置权等。有权占有即指有本权的占有,如地上权人依地上权对土地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如拾得人对于遗失物的占有。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区别的意义在于:无权占有人在本权人请求返还原物时,有返还的义务;另外,作为留置权要件的占有,限于有权占有。

(四)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这是对无权占有依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所作的分类。善意占有是占有人不知其无占有的权利的占有;恶意占有是占有人知道其无占有的权利的占有。

善意占有(善意自主占有)与恶意占有区别的意义在于二者的保护程度不同。

项目

善意占有

恶意占有

返还范围

原物、孳息

原物、孳息

占有人支出

必要费用

(保存费用)

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得向回复请求权人请求偿还

但已就占有物取得孳息者无请求权

法律没有规定,但是

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得向回复请求权人依无因管理之规定,请求偿还。如果不构成无因管理的,不享有必要费用请求权

有益费用

因改良占有物所支出之有益费用,于其占有物现存之增加价值限度内,向回复请求人请求偿还

明知没有给付义务而为给付,无请求权

占有物的损害

占有物损毁赔偿责任

就占有物的灭失或毁损,若因可归责于自己之事由所致,对于回复请求人已灭失或毁损所受利益为限,负赔偿之责

对占有物的灭失或毁损,有可归责于自己之事由导致者,对于回复请求有赔偿责任

返还孳息义务:若孳息已消费或因其过失而损毁、或怠于收取者,负偿还孳息价金之义务

使用收益

于推定其为适法所有权利范围内,得为占有物之使用、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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