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

首页 >法考 > 备考资料 > 备考解析 >

2021法考民法变动内容-无效婚姻

中公法考 2021-04-15 16:39:28

无效婚姻

(一)无效婚姻的概念和事由

按照《民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包括: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重婚、当事人双方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到法定婚龄。 除了上述3种情形,当事人以其他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

(二)婚姻无效的确认

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1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三)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自始不具有夫妻在人身及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这里的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是指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外,属于当事人共同共有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当事人就财产处理无法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无效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属于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不得分割给重婚中的另一方当事人。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中公法考编辑推荐:

禁止结婚、婚姻无效及准予离婚的情形

法考背诵考点【民法】无效婚姻

法考民法易错考点:婚姻效力瑕疵

欢迎关注(中公教育法考考试频道)
及时掌握法考考试信息

微信咨询 回复“2021”领取备考大礼包
THE END  

声明:本站点发布的来源标注为“中公教育”的文章,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猜你喜欢换一换  

备考工具
退出

法考<

进入频道首页

考试信息

考试公告 考试大纲 报考条件 考试时间 报名入口 报名费用 准考证打印 成绩查询 证书领取 资格申请

备考资料

备考经验 备考解析 法律法规

考试题库

客观题 主观题 每日一练 模拟题

各项目入口一键直达<

国家公务员

地方公务员

北京公务员

山东公务员

浙江公务员

江苏公务员

湖南公务员

辽宁公务员

吉林公务员

黑龙江公务员

上海公务员

四川公务员

广东公务员

天津公务员

云南公务员

湖北公务员

河南公务员

福建公务员

安徽公务员

河北公务员

重庆公务员

江西公务员

陕西公务员

贵州公务员

青海公务员

内蒙古公务员

宁夏公务员

新疆公务员

广西公务员

甘肃公务员

山西公务员

海南公务员

西藏公务员

事业单位招聘

公选/遴选考试

大学生村官

军人考试

教师考试

警法考试

选调生

三支一扶

农村信用社

申论热点

银行考试

医学考试

会计考试

在职硕士

医疗卫生招聘

社区工作者

考研

中公新闻

时事政治

行测

面试

申论

公益性岗位

国企招聘

乡镇公务员

防诈骗技巧

公基常识

一级消防工程师

投资者关系网站

公考问答

社会工作师

四六级

法考

软考

PMP

建设工程

IT培训

外语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