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民法变动内容-结婚的条件
结婚的条件
(一)结婚行为的成立要件
结婚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1)当事人,即结婚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一男一女;(2)意思表示,即结婚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具有婚意,以确立婚姻关系为目的;(3)登记,即结婚行为须经过登记才能成立。
1.必须存在一男一女双方当事人。
结婚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以成立婚姻为目的,应当存在双方当事人。此外,婚姻作为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决定了结婚行为的双方当事人须为异性,即一男一女。
2.必须存在结婚的意思表示。
结婚行为须以双方当事人具有结婚的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结婚的意思表示也被称为婚意,是双方当事人表达的愿意结婚、以建立婚姻关系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应当就建立婚姻关系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对确立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并行一致。结婚的意思表示具有高度人身性,必须由当事人亲自作出,不得代理。
3.必须经过登记。
结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是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定程序。按照《民法典》第1049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男女双方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当补办登记。因此,未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行为不成立,男女双方不成立婚姻关系。
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但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当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的效力从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二)结婚行为的生效要件
1.男女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结婚行为以男女双方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夫妻双方因婚姻互负权利和义务,故自然人须具有认识结婚行为的法律意义及其法律后果的能力,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到法定婚龄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登记结婚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登记机关准予结婚登记的行政行为。
2.男女双方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且自愿。
结婚行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如欺诈、胁迫,会影响结婚行为的效力。《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了两类结婚行为的可撤销事由,即胁迫和不如实告知重大疾病。按照《民法典》第1052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此外,按照《民法典》第1053条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但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知道自己患有重大疾病但不如实告知、隐瞒实清的,成立欺诈,从而导致结婚行为可撤销。
3.不存在导致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
(1)重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禁止重婚。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结婚行为按照《民法典》第1051条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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