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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考民法变动内容-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

中公法考 2021-04-15 15:16:34

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1044条第1款的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收养制度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建立收养制度的主要目的。也就是说,实行收养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使被收养人,包括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养的子女,能够获得良好的生活环境和条件,在收养人的抚养教育下健康成长。

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体现在收养制度的以下环节。

第一,对收养人的要求。收养人应当具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第二,尊重被收养人的意愿。收养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收养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征得8周岁以上养子女的同意。

第三,保护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在收养关系成立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以保护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不仅如此,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成立拟制血亲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相同;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原则上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第四,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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