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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考民法变动内容-可撤销婚姻

中公法考 2021-04-16 14:43:05

可撤销婚姻

(一)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和事由

1.因胁迫而结婚。

胁迫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有胁迫的行为,即行为人以给结婚行为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

(2)胁迫人须有胁迫的故意,即行为人有通过胁迫使结婚行为的当事人陷入恐惧并因此而为结婚意思表示的故意;

(3)须被胁迫人因胁迫而陷入恐惧,即胁迫行为与结婚行为的当事人陷入恐惧具有因果关系;

(4)须被胁迫人因恐惧而为结婚的意思表示,即被胁迫人的恐惧与其所为的结婚意思表示具有因果关系;

(5)胁迫须为不法,包括目的不法、手段不法、目的和手段结合而不法。

2.因对方不如实告知重大疾病而结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不再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作为无效婚姻的事由,而是在第1053条将隐瞒重大疾病规定为可撤销婚姻的事由。

因此,如果结婚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另一方明知一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但仍然自愿结婚的,结婚行为效力不受影响。这也是尊重当事人婚姻自由的体现。反之,如果结婚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不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隐瞒身患重大疾病的事实,使对方陷入错误并因此而为结婚的意思表示,属于典型的消极欺诈行为。

(二)撤销权的行使

因对方不告知重大疾病而诮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欺诈一方的婚姻当事人本人。因对方不告知重大疾病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受欺诈一方只能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不得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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