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民法精讲知识|第三编 合同编 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
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
以合同目的是否为自己利益订立为标准:
1.束己合同
束己合同指严格遵循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当事人自己设定并承受权利义务,第三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当事人也不得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合同。
2.涉他合同
涉他合同是债权相对性的例外,指效力及于第三人的合同,主要可以区分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利他合同)和第三人负担合同两种:
(1)利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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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第三人取得直接请求权 |
第三人直接自第三人利益合同所取得的权利,第三人对于债务人,有直接请求给付之权。第三人可以放弃该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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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要约人之权利 |
要约人得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为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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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债务人之权利:对第三人之抗辩权 |
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对债务人有直接请求给付之权,为保护债务人在合同中之地位,则规定第三人利益合同中之债务人,得以由合同所生之一切抗辩,对抗受益之第三人 |
(2)第三人负担的合同
《民法典》522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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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对于第三人的效力 |
不因此合同而使第三人负给付之义务 【法理】无论何人,未得他人之承诺,不得以合同使其蒙受不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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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对债务人的效力 |
合同债务人所负债务,仅为担保第三人为给付,如第三人不为给付,只能由债务人负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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