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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考民法变动内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中公法考 2021-04-16 15:12:15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一)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要件(增加)

1.夫妻一方具有法定的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1091条列举了能够成立离婚损害赔偿的重大过错,包括:(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其他重大过错。“其他重大过错“属于兜底性规定,便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认定离婚损害赔偿。不过,“其他重大过错”必须与前述4类法定的重大过错具有相当性,即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程度,比如女方严重违反忠实义务生育他人子女,或者夫妻一方存在婚外情且情节达到“重婚”和“与他人同居”的严重程度。夫妻一方具有上述4种重大过错的,一般具有主观上故意,但夫妻一方不一定具有破坏婚姻关系的故意。

(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增加)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于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

在诉讼离婚中,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1091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是否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由其自行决定。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由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一并作出裁决。

2.在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中,无过错方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区分以下不同情况:(1)如果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无过错方可以在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2)如果无过错方同意离婚,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3)一审时无过错方没有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无过错方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3.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协议离婚中,无过错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可以按照《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损害赔偿。无过错方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1年后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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