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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考民法变动内容-探望权

中公法考 2021-04-16 15:06:04

探望权

(一)探望权的概念与主体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配偶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探视、看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预。根据《婚姻法》第38条的规定,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亲一方或者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探望的方式包括逗留式和看望式两种。

(二)探望权的行使

1.探望权的行使内容的决定

探望权的行使包括行使的方式、时间及长度、地点、次数等内容。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应把协商内容作为离婚协议的一部分。诉讼离婚的,可在人民法院调解过程中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内容应当记载在离婚调解书中,调解要求合法自愿。为保障子女利益,子女自己对探望权行使有选择能力的,应听取子女对探望内容的想法;人民法院也有权对协议内容进行必要的审查。

2.探望权的行使与实现

行使探望权需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协助。协助一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妨碍权利人探望子女的,探望人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对探望权的行使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强制执行(拘留或罚款)。人民法院在具体执行探望权时,应当注意强制执行探望权的特殊性,遵循以下原则:

①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减少因父母离婚给子女带来的伤害为原则;

②依法执行原则;

③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变更抚养权主体,以约束违反探视权的人。

【注意】:一是禁止对子女强制执行;二是给付抚养费和探视子女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是探望权人应尽的法律义务,不能因权利的行使被中止而抵销。

3.探望权的委托行使

探望权人在社会中可能会遇到各种情况如长期出差、患病住院、被限制人身自由、与子女一时产生隔阂而不方便或不能按规定的内容行使权利。为保证探望人权利与被探望人利益的实现,结合法律规定探望权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应准予探望权人委托他人行使探望权。受托人可以是作为被探望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权利人的亲属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朋友。受托人本人应符合作为探望权人的条件,并应依法合理行使权利。

(三)探望权的中止

探望权的中止必须由当事人诉请人民法院加以确认。这是保证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需要。

1.请求中止探望权行使的主体

根据《婚姻法》第38条规定的精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可以作为请求主体。《婚姻法解释(一)》第26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2.中止事由

婚姻法对中止事由作了概括性、原则性的规定:父母一方的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结合可能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因素,根据实际情况,一般认为中止事由有下列情形:

(1)探望权人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因为探望权的行使主体客观上要求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否则极有可能损害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2)探望权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与他人接触或有传染可能的疾病。

(3)探望权人对子女有违法行为的,包括民事侵权和犯罪或者教唆挑拨子女与直接抚养人的关系而影响子女身心健康和直接抚养人的抚养权的。

3.中止机关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只有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中止探望权行使。

(四)探望权行使的中止与恢复

根据审判实践情况,下列情形一般构成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事由:

(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精神病或尚未治愈的严重传染性疾病的,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2)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等违法行为的;

(3)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4)探望权人教暧、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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