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民法变动内容-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新增)
一、诉讼离婚
按照《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因此,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先经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基层调解组织、婚姻登记机关等有关部门主持调解。
诉讼外调解可能出现三种结果:
(1)调解和好,夫妻双方继续保持婚姻关系;
(2)经过调解,夫妻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办理协议离婚;
(3)调解不成,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无法达成一致,或虽然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存在分歧,由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外调解不是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以不经诉讼外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诉讼离婚必须由夫妻一方本人提出离婚请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离婚诉讼程序中,夫妻一方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按照《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也称诉讼内调解、司法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诉讼内调解可能出现三种结果:
(1)双方当事人和好,原告撤诉,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将和好协议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
(2)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由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并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解除。
(3)调解无效,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标准,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诉讼离婚中的两项特殊保护规则当事
1.在诉讼离婚中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增加)
现役军人有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非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无须征得现役军人的同意。这里的重大过错包括: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其他重大过错。
三、离婚的法律后果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即被解除。
(一)离婚时的债务清偿(增加)
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方式分为三种:
(1)共同清偿,即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以夫妻双方全部财产共同偿还,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2)协议清偿,即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或者财产归夫妻各自所有的,由夫妻双方就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达成协议,但是,该协议只是夫妻内部对各自承担债务份额的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然可以请求离婚的双方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
(3)判决清偿,如果夫妻双方就内部债务分担无法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根据夫妻双方经济状况、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况进行判决,确定夫妻双方内部各自分担债务的份额,但夫妻双方离婚后仍然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1.离婚后直接抚养人的确定。(增加)
父母双方离婚后,不满2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由父亲直接抚养。2周岁以下的子女,母亲有下列清形之一的,可由父亲直接抚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母双方应当协商确定直接抚养人。在有利千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已满2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父母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均要求直接抚养的,如果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优先考虑:(1)己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双方对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由父或母直接抚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尊重该子女的真实意愿。
总的来说,对子女抚养问题,人民法院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子女的直接抚养人。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涉及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应当充分听取8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单独询间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并提供符合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的询问环境。
2.抚养关系的变更。(增加)
父母离婚后,原定的抚养方式可能因为父母抚养条件发生变化,因为子女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而需要变更。父母双方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无法达成协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子女抚养关系:(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3.抚养费的负担。(变化)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父母一方月总收入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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