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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考民法变动内容-协议离婚

中公法考 2021-04-16 14:51:20

协议离婚

(一)协议离婚的概念和条件(增加)

协议离婚的条件,包括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和亲自申请离婚登记。协议离婚本身是一项民事法律行为,须夫妻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亲自发出结束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因此,协议离婚应当具备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

1、协议离婚的成立要件包括:

(1)存在男女双方当事人且双方已经取得结婚证;

(2)双方当事人就离婚的意思表示并行一致;

(3)双方当事人已经签订书面离婚协议;

(4)双方当事人取得离婚登记。

2、协议离婚的生效要件包括:

(1)夫妻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夫妻双方的离婚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离婚协议的成立要件包括:

(1)存在夫妻双方当事人;

(2)夫妻双方就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

(3)离婚协议应当具备书面形式。

4、离婚协议的生效要件包括:

(1)夫妻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离婚协议中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

(3)离婚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4)夫妻双方完成离婚登记。

(二)离婚登记申请的撤回

为了避免当事人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登记申请的撤回,从而给予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重新考虑、慎重选择的机会。这一规定既能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又能确保当事人经过理性思考后作出决定,从而挽救家庭关系、维护婚姻秩序、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按照该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夫妻双方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夫妻双方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的期限届满后,夫妻双方应当在30日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夫妻双方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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