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法考知识点解析|「商经法」股东权利之司法强制解散请求权
股东权利之司法强制解散请求权
中公法考网为广大考生带来了2020年法考《商经法》科目中关于股东权利之司法强制解散请求权的知识点解析,以及对应的考查要点,希望能为考生扫清备考误区。具体内容如下:
司法强制解散请求权针对的是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况,满足条件的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司法强制解散之诉。
1.司法强制解散请求权的行使条件
公司出现下列情况,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记忆口诀】两年不开花,两年不结果,吵得不可开交。
但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赋予股东请求司法解散公司的权利,仅针对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即陷入僵局,与公司是否亏损没有直接关系。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为这些原因与公司僵局无关,股东可以提起其他诉讼救济。
2.司法强制解散请求权的诉讼当事人
(1)原告: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限公司、股份公司都是10%)。其他股东可以申请以共同原告或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2)被告:公司。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3.司法强制解散公司的限制及后果
(1)解散公司之诉与清算之诉不得同时主张。
(2)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可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
(3)人民法院对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关联知识】公司解散的原因除了股东请求司法强制解散,还有两大类:一是一般解散的原因,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二是出现法定强制解散的原因,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因主管机关决定解散、因违法被主管机关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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