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法考知识点解析|「商经法」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
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
中公法考网为广大考生带来了2020年法考《商经法》科目中关于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的知识点解析,以及对应的考查要点,希望能为考生扫清备考误区。具体内容如下:
本文整理了涉及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各种情形及其程序要求。
1.股东对内转让股权
股东间自由转让,无需通知,他人无优先购买权。
2.股东对外转让股权
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示意图见下。

【注意】(1)同等条件,包括价格、购买数量、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以及其他合理条件。
(2)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章程规定→通知期限→最低30日,按顺序确定。
(3)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3.瑕疵股权转让
瑕疵股权转让的定性:
(1)转让行为有效;
(2)转让人因瑕疵出资所应承担的责任不因转让股权而免除;
(3)恶意受让人与转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善意受让人免责;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原转让人追偿,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意】具有期限利益的股权不属于瑕疵出资股权,但是,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而转让公司股权的,符合出资加速到期条件时,应就出资不足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一股二卖”问题
(1)股权转让后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又将股权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受让人善意取得转让的股权的,原受让人可向原股东主张赔偿责任,对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受让人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5.股权继承
(1)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股权继承时,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但章程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6.离婚分割股权
(1)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2)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股权的,视为其同意转让。(同对外转让股权)
7.法院强制执行股权
(1)应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
(2)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3)其他股东自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
以上就是中公法考网为大家介绍的有关【商经法】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的知识点解析。同时中公法考也针对《商经法》知识点的解析开设了以下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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