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

首页 >法考 > 备考资料 > 备考解析 >

2021法考民法精讲知识|第二章 债的分类 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中公法考 2021-04-27 14:54:44

第二章  债的分类

一、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

(一)多数人之债的份额确定问题

(1)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2)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二)多数人之债的追偿权和承受权

1.追偿权

债务人清偿后针对超过的自己应该分担的份额,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2.求偿权扩张——遭遇零分担者

债务人因被宣告破产,下落不明、死亡后无遗产、或丧失劳动能力导致不能偿还债务的,该债务人被称之为零分担者,此时其他债务人按照比例分担该零分担者的债务。

3.承受权(求偿权的补充)

债务人清偿完毕债务之后,依照民法519条的规定,法定债权让与给该债务人,用于强化清偿的效力,承受权的存在以求偿权为前提。

法定债权让与,清偿债务人变成“债权人”,抗辩权随之承受

法条中规定,不能因此损害债权人的债权,确保债权人的利益。

中公法考编辑推荐:

民法新增内容--债与合同的概述

背诵考点【民法】债发生的原因

民法精讲知识-第五章 专题二 普通抵押权

欢迎关注(中公教育法考考试频道)
及时掌握法考考试信息

微信咨询 回复“2021”领取备考大礼包
THE END  

声明:本站点发布的来源标注为“中公教育”的文章,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猜你喜欢换一换  

备考工具
退出

法考<

进入频道首页

考试信息

考试公告 考试大纲 报考条件 考试时间 报名入口 报名费用 准考证打印 成绩查询 证书领取 资格申请

备考资料

备考经验 备考解析 法律法规

考试题库

客观题 主观题 每日一练 模拟题

各项目入口一键直达<

国家公务员

地方公务员

北京公务员

山东公务员

浙江公务员

江苏公务员

湖南公务员

辽宁公务员

吉林公务员

黑龙江公务员

上海公务员

四川公务员

广东公务员

天津公务员

云南公务员

湖北公务员

河南公务员

福建公务员

安徽公务员

河北公务员

重庆公务员

江西公务员

陕西公务员

贵州公务员

青海公务员

内蒙古公务员

宁夏公务员

新疆公务员

广西公务员

甘肃公务员

山西公务员

海南公务员

西藏公务员

事业单位招聘

公选/遴选考试

大学生村官

军人考试

教师考试

警法考试

选调生

三支一扶

农村信用社

申论热点

银行考试

医学考试

会计考试

在职硕士

医疗卫生招聘

社区工作者

考研

中公新闻

时事政治

行测

面试

申论

公益性岗位

国企招聘

乡镇公务员

防诈骗技巧

公基常识

一级消防工程师

投资者关系网站

公考问答

社会工作师

四六级

法考

软考

PMP

建设工程

IT培训

外语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