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

首页 >法考 > 备考资料 > 备考解析 >

2021法考民法变化|收养关系的解除

中公法考 2021-05-10 14:48:13

第二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一、收养关系的诉讼解除(新增)

(1)收养关系的诉讼解除,须存在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定理由。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均可在具有法定理由的情形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

(2)在被收养人未成年前,根据《民法典》第1114条的规定,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不能与收养人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3)在被收养人成年后,根据《民法典》第1115条的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调解除收养关系。如果双方无法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收养人、被收养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4)以诉讼方式解除收养关系的,收养关系自准予解除收养关系的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解除。

中公法考编辑推荐:

上了族谱和户口能否认定事实收养关系?

收养的孩子回到亲身父母身边,继承权还存在吗?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发生了哪些变化?

欢迎关注(中公教育法考考试频道)
及时掌握法考考试信息

微信咨询 回复“2021”领取备考大礼包
THE END  

声明:本站点发布的来源标注为“中公教育”的文章,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猜你喜欢换一换  

备考工具
退出

法考<

进入频道首页

考试信息

考试公告 考试大纲 报考条件 考试时间 报名入口 报名费用 准考证打印 成绩查询 证书领取 资格申请

备考资料

备考经验 备考解析 法律法规

考试题库

客观题 主观题 每日一练 模拟题

各项目入口一键直达<

国家公务员

地方公务员

北京公务员

山东公务员

浙江公务员

江苏公务员

湖南公务员

辽宁公务员

吉林公务员

黑龙江公务员

上海公务员

四川公务员

广东公务员

天津公务员

云南公务员

湖北公务员

河南公务员

福建公务员

安徽公务员

河北公务员

重庆公务员

江西公务员

陕西公务员

贵州公务员

青海公务员

内蒙古公务员

宁夏公务员

新疆公务员

广西公务员

甘肃公务员

山西公务员

海南公务员

西藏公务员

事业单位招聘

公选/遴选考试

大学生村官

军人考试

教师考试

警法考试

选调生

三支一扶

农村信用社

申论热点

银行考试

医学考试

会计考试

在职硕士

医疗卫生招聘

社区工作者

考研

中公新闻

时事政治

行测

面试

申论

公益性岗位

国企招聘

乡镇公务员

防诈骗技巧

公基常识

一级消防工程师

投资者关系网站

公考问答

社会工作师

四六级

法考

软考

PMP

建设工程

IT培训

外语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