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民法变化|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一、收养关系的诉讼解除(新增)
(1)收养关系的诉讼解除,须存在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定理由。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均可在具有法定理由的情形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
(2)在被收养人未成年前,根据《民法典》第1114条的规定,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不能与收养人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3)在被收养人成年后,根据《民法典》第1115条的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调解除收养关系。如果双方无法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收养人、被收养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4)以诉讼方式解除收养关系的,收养关系自准予解除收养关系的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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