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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考民法变化|第一节 夫妻关系

中公法考 2021-05-10 14:29:11

第二十八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一、夫妻人身关系

1.夫妻双方的人身自由权。婚后夫妻双方都享有参加生产、工作和学习的权利,在不影响家庭正常生活和对子女教育的前提下,都有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这是夫妻双方各自充分、自由发展的必要和先决条件。夫妻双方行使人身自由权应当相互尊重,一方不得对另一方行使上述权利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2.夫妻的婚姻住所决定权。婚姻住所,是指夫妻共同居住和生活的主要处所地。婚姻住所决定权,是指夫妻协商、选择、决定婚后共同生活住所的权利。夫妻双方婚后可以协商决定婚姻住所,既可以选择男方或女方原来的住所,也可以选择另外的住所。

二、日常家事代理权

夫妻双方的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双方在因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基于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无须显示另一方的名义,该民事法律行为即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夫妻双方承担连带债务、享有连带债权,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1060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的日常家事代理权,从而能够确保夫妻双方在处理家庭事务方面机会均等,在满足夫妻日常生活需求的同时降低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协商成本,促进交易便捷。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婚姻的法定效力之一,不受夫妻双方采何种夫妻财产制的影响。不论夫妻双方采法定夫妻财产制还是约定夫妻财产制,双方均享有日常家事代理权。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可以参考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开支。

夫妻一方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夫妻一方在实施法律行为时,可以与第三人约定由此产生的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从而排除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适用。对夫妻一方能够独立实施的、满足日常生活需要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夫妻之间可以通过约定加以限制,但这一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夫妻一方超越内部限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善意相对人仍然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对由此产生的债务共同负责。

三、法定夫妻财产制

夫妻间相互扶养的义务,是指夫妻一方对其配偶负有提供供养、扶助的义务。夫妻双方互负扶养义务,享有接受扶养的权利。扶养权利具有高度人身性,不得预先放弃。夫妻一方存在供养需求时,如无固定收入并缺乏生活来源、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身患重大疾病且入不敷出等情形下,有权要求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履行扶养义务、给付扶养费。夫妻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是指夫和妻基于配偶身份享有的相互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在我国,配偶属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一)夫妻共同财产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以下4方面。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除孽息和自然增值外,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夫妻一方个人房产婚后出租取得的租金、夫妻一方在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股票取得的收益或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④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也就是说,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二)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共同债务的类型。《民法典》第1064条列举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类型。这一规定主要适用于夫妻一方或双方负担的意定之债,

以自然人借款形成的合同债务最为典型。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按照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来确定,涉及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交通通信、医疗保健、子女抚养教育、文化消费等。判断负债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需要结合债务用途、债务金额、家庭收入状况、消费水平、夫妻感情状况、借贷双方的熟识程度、借款名义、当地经济水平和一般社会生活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夫妻共同生活”在概念外延上大于“家庭日常生活”,只要是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者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都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因此,夫妻共同生活的消费开支是指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支出,这些支出系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者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产生的支出。夫妻经营主要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虽由一方决定但另一方进行了授权的情形。实践中,夫妻一方所举债务用于个人生产经营,另一方虽未直接参与生生产经营但分享了生产经营收益的,该债务也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

一项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首先取决于夫妻双方是否具有负债的合意。如果夫妻双方在借条上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举债后另一方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予以追认,例如一方事后向债权人明确承诺还款、补签借条、出具还款方案,该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举债,且夫妻双方没有共同负债的合意,倘若所举债务的金额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该债务原则上应当被推定为为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债务人的配偶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举证证明该债务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举债,倘若所举债务的金额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应当举证证明该债务已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该债务就应当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2.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夫妻共同债务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责任财产范围包括夫妻双方的全部财产。因此,夫妻双方采法定财产制的,夫妻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和双方全部个人财产对夫妻共同债务负责。夫妻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也属于责任财产范即。夫妻双方离婚后,对夫妻共同债务仍然负连带责任。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对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配偶不负连带责任,无须以个人财产负责。债权人就夫妻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应以个人财产清偿个人债务。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执行夫妻一方的共有财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四、约定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约定的生效要件包括:(1)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

五、婚内财产分割请求权

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共同共有的财产,夫妻双方原则上不得请求分割,但具有重大理由除外。根据《民法典》第1066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1)一方有隐不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因此,夫妻一方在具有上述重大理由时,在不终止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就是婚内财产分割请求权,性质上属于财成权。

为了避免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随意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损害家庭关系稳定及影响夫妻共有财产保障功能的实现,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理由限于下列两种情形:(1)一方实施了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如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实施上述行为的,一般具有主观的故意,实现侵占夫妻共同财产或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目的。夫妻一方因过失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不享有婚内财产分割请求权。但是,夫妻双方不得利用婚内财产分割请求权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夫妻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例如包括:需要赡养的父母、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需要抚养的非婚生子女,以及需要抚养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和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和姐等。夫妻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所患疾病是否重大,应当按照医学标准判断。相关医疗费用主要指为治疗疾病需要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不包括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请求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对上述法定事由负举证责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可以参考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式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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