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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考知识点《商法》股东代表诉讼

中公法考 2021-05-10 11:07:45

股东代表诉讼

中公法考网为广大考生带来了2020年法考《商法》科目中股东代表诉讼的知识点解析,以及对应的考查要点,希望能为考生扫清备考误区。具体内容如下: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

一、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特征

1.股东代表诉讼的诉因

诉因是公司权益受损,而非股东个人权益受到侵害。

2.股东代表诉讼的救济对象

股东代表诉讼要救济的是公司权益,而不是股东个人权益。

3.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

(1)原告:股东

①有限公司,任一股东都可。

②股份公司,连续180日持有表决权1%以上股份的股东。例外: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限制。

③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注意】何时成为股东不影响起诉。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被告以行为发生时原告尚未成为公司股东为由抗辩该股东不是适格原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被告:侵犯公司权益的人。

包括除原告股东和公司以外的他人,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清算组成员、其他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

(3)第三人:公司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

1.前置程序:股东向公司提出请求(“交叉请求规则”)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股东向监事会请求其以公司的名义起诉侵权人。

(2)监事、其他人损害公司利益→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其以公司的名义起诉侵权人。

2.法定情形下可直接诉讼

一般情况下,股东没有履行该前置程序的,应当驳回起诉。但是,该项前置程序针对的是公司治理的一般情况,即在股东向公司有关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之时,存在公司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如果查明的相关事实表明,根本不存在该种可能性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原告未履行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符合条件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股东代表诉讼的反诉

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后,被告以原告股东恶意起诉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以公司在案涉纠纷中应当承担侵权或者违约等责任为由对公司提出的反诉,因不符合反诉的要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四、股东代表诉讼的调解

因公司是股东代表诉讼的最终受益人,为避免原告股东与被告通过调解损害公司利益,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调解协议是否为公司的意思。只有在调解协议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人民法院才能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具体决议机关,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当认定公司股东(大)会为决议机关。

五、诉讼效果

(1)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

(2)费用承担:仅在原告胜诉或部分胜诉的情况下,原告股东提出的律师费、调查费、评估费、公证费等与诉讼请求相关的支出,人民法院应审查其合理性,合理部分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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