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知识点《理论法》制宪权的界限
制宪权的界限
制宪权主体在运用制宪时是否受到限制,制宪权形态中是否存在“绝对意志的自由”,这是涉及制宪权界限的基本理论问题。
按照西耶斯等人的观点,制宪权作为创造宪法、决定国家权力的“始原的”力量,具有根本的性质。制宪权主体在制宪过程中,可不受任何原理或制度的约束。而在法实证主义者看来,宪法正当性是法学领域之外的问题,宪法学本身没有必要谈论制宪权问题。制宪权不受实证法约束是大家普遍接受的理论命题,特别是旧的宪法程序无法约束制定宪法的权力。但无视旧宪法秩序并不等于制宪权是自然状态下万能的力量,实际上存在着原则、原理上的约束。否认制宪权界限的理论虽然有当时的理论背景,但缺乏说服力,无法解释制宪过程中实际存在的原则或规范的约束。实际上制宪权是一种受制约的权力,客观上存在一定的界限,主要表现为:
(1)受制宪目的的制约。从一般意义上讲,制宪目的是把社会共同体规定为政治的一元化,确定国家权力活动的组织体系与原则,确立公民的宪法地位,以形成社会的共同意志,使宪法获得正当性。从各国制宪过程看,制宪者本身有自己的制宪目的,不同的制宪目的产生不同性质的宪法。当然,制宪目的的合理性与制宪权的合法性并不一定是相统一的,具有合理性的制宪内容有时通过不合法的程序得到体现。同样,不合理的制宪内容有可能通过合法程序得到体现。
(2)受法的理念的制约。日本学者小林直树认为,制宪作业系高度目的性行为,应有明确的指导原理,才会为之;正视现实,制宪需以革命前的思想史为背景,基于一定的政治理念而运行。从单纯赤裸裸的力,不可能产生有意义的宪法规范。通过这种逻辑分析,小林最后得出一个结论,即制宪权受某种规范的制约,不可能是绝对不受约束、全能的力,他明确表示,不能接受“制宪权万能”的说法。尽管也有学者提出不同的意见,但笔者认为,小林对制宪权受规范制约的理论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在实际的制宪过程中,制宪权不可能成为完全“中立性”的概念,制宪者的制宪思想,制宪过程受思想、理念的约束是不可避免的。制宪是一种法的现象,在法的领域内进行,其活动受法的原理的制约。如法的理性、正义、法的稳定性及宪法的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制约。制宪过程中存在的法的理念和制宪者头脑中形成的法的理念在实践中合为一体,成为指导制宪的一种原理。就特定国家制宪过程而言,都存在着制宪原则与具体的立宪技术方面的要求。这些原则与要求实际上起着制约制宪活动的作用,构成制约制宪活动的作用。
(3)受自然法的制约。在分析制宪权界限时,有的学者认为,人权是超越国家的一种基本权利,制宪过程必须尊重人权以及人格不受侵犯的基本价值。因为不尊重人权的任何制宪活动会背离宪法正当性的价值。有可能失去其存在的基础。从这种意义上说,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自然法实际上约束制宪权。
(4)受国际法的制约。在一定条件下,制宪权受国际法的制约。这种制约主要表现在战败国制宪权受战胜国宪法的影响或国际条约的影响。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制定的新宪法的基本原则受1945年波茨坦宣言的制约和美国宪法的影响。
上述4个方面的因素从不同程度上制约特定国家制宪权运用过程与程序,以保证制宪权与制宪目的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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