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知识点《民法》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由来
侵权责任法中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由来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直都是侵权责任法中的统帅和灵魂,是研究侵权责任的核心。同事在司法实务上也是处理纠纷的基本准则。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事实发生以后,应当依据什么样的标准使其负责,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其根本含义就是决定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结果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归责是一个过程,如果没有归责这个过程,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就没有人来承担,受害人的损害,就没有办法得到救济,侵权人的民事违法行为就不能得到民法的制裁。
目前法考中归责原则考查的重点是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考生对这两个知识点通常都是理解不到位,导致这一部分的题目经常容易做错。今天我们就来学习一下这两个归责原则是怎么慢慢出现的,通过原理来加深对这两个概念的理解。
在历史上出现过错责任原则的萌芽是在罗马法时代,当时的《十二铜表法》中有多处使用了过失这一概念。资产阶级第一部民法典《法国民法典》首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一般的归责原则。侵权法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原因,是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时期,人们都追求行使权利的绝对性,不能受到任何限制。但是这种不加限制的行使权利很容易损害到他人的利益。在没有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时候,给别人造成了损害就一定要承担责任,这束缚了人们的手脚,使人们胆小怕事、畏首畏尾,不敢理直气壮地大胆行使权利,不敢搞改革创新活动,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只要行为人尽到“注意”义务,即使造成损害,也可以不必负责,这鼓励资产阶级大胆放手搞改革创新,推动力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因此过错责任原则逐渐被接受。
在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行为人对造成的损害结果,只有在自己的主观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负侵权赔偿责任,无过错就无责任。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迅猛发展,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工业企业大规模兴建,随时可能致人以损害。对于事故责任,开始也是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在事故造成的损害面前,受害人必须证明事故的责任即工厂主主观上有过错才能进行赔偿,但现实中这种举证极其困难,并且加害人也会以各种理由进行抗辩,逃避责任。因此无过错责任原则应运而生,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受害人无需证实加害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存在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即可,减轻了受害人的证明责任,让受害人的受到的损害更容易得到赔偿,避免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白白受损。
以上就是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历史由来,希望同学们可以通过了解来源更好的理解这一制度,在通过结合讲义好好吸收这一部分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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