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知识点汇总|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
一、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
基于标的之性质的分类
(一)分类
1.劳务之债
指债务人须提供一定劳务来履行债务。如委托合同、雇佣合同、授课合同等。
2.财物之债
指债务人应给付一定财产来履行债务。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财务之债有标的(客体),亦有标的物。
(二)意义
劳务之债一般不得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得强制履行。
财物之债一般可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一般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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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标准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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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债的标的不同 |
劳务之债 |
债的内容是劳务 对于劳务之债,不得强制执行,但是对方需要承担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民法典》第581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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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物之债 |
债的标的物为财物 以债的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又可分为种类之债和特定之债: 1.分类 (1)种类之债 以种类物为标的之债。种类物是具有同品质、数量和质量确定的物。如买卖大米、绿豆,甚至购买不存在的物等。如A向B购买烟台苹果一箱十斤、五常大米十斤 【货币之债】《民法典》第514条 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 (2)特定之债 以特定物为标的之债。如某房屋、土地、被选中的宠物狗等。A向B购买B祖传的秦代摩托车兵俑 2.意义 (1)特定之债发生给付不能的情形,构成给付不能时,债权人不得请求继续履行;种类之债不发生给付不能的问题,到期未给付时,债权人得请求继续履行 (2)种类物的买卖中不存在买卖合同中规定的风险负担的问题 (3)种类之债的特定化方式: ①债务人交付其物的必要行为完结 ②经债权人同意指定其交付之物(如加标识或包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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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精练】
某演出公司与“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3首,每首酬金2万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B)
A.特定之债
B.单一之债
C.选择之债
D.法定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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